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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两副师长因受贿获刑,刑期均为11年以上

实习记者 杨璐
2014-06-04 18:10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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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五师副师长宋国安

原农十三师副师长冯焰

  5月21日中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通报了两起判决:因犯受贿罪,原农五师副师长宋国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原农十三师副师长冯焰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宋国安退赃236万元

  5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宋国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宋国安所退赃款人民币23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宋国安生于1964年6月,安徽人,1984年9月入党。1987年9月至2007年1月在农二师从生产科科员升为农二师29团党委副书记、团长。2007年1月转入农五师担任总农艺师;2008年11月2014年1月22日,任农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1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公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宋国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对其进行调查。

  法院查明,宋国安案发前系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2010年至2014年间,宋国安利用担任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及相关临时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为杨某、张某等七人在工程招投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棚户区开发拆迁、承接工程项目、调整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帮助,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36万余元。

  法院认为,宋国安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因有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但其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冯焰单独或伙同妻子共受贿54万

  5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对冯焰及其妻子康新凤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康新凤有期徒刑七年;赃款54.7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了解,冯焰生于1957年11月,河南省人,1987年3月入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从1981年1月开始在农五师90团8连担任司务长,后逐步升迁至农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任农十三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康新凤系第五师国土资源局退休人员,与冯焰系夫妻关系。

  1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公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冯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并对其进行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冯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康新凤收受他人贿赂54.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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