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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第5次诉讼终判离婚,法院公布判决理由

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网站
2021-04-3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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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网站4月30日消息,当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宁某花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某花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我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准予原告宁某花与被告陈某华离婚。

本案中,原告先后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不愿离婚,频频寻求和好机会,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还与原告及原告亲属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双方和好已无可能。原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及原被告双方亲友到庭旁听。

(原题为《原告宁某花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伍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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