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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弥勒“交房即交证”改革来了!

2021-04-30 21: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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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省、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优化业务流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积极回应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交房即交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总牵引,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推动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打造全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新模式。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在建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纳入“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范围。

(一)房屋建筑工程已经完工,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

(二)严格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施工许可等有关要求及建设时序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且无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或者已经整改到位,企业建设项目无欠缴土地出让金、司法查封、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

(三)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

(四)完成有关税费缴纳。

(五)本方案公布实施起,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本方案公布实施前,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销售,但暂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如工期进度、验收手续等符合“交房即交证”工作要求的,可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开发企业申请阶段

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不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和项目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即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范围。在提出申请时,开发企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二)签订购房合同阶段

1.完善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将开发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作为交房条件写入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记载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有关条款。

2.收集购房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前将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项目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信息、房地产测绘报告等有关内容及时推送自然资源部门。

3.实施预告登记。开发企业提供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资料到登记部门进行系统录入,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备案后,可以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银行与购房人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后,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同时报住建部门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共享买卖合同备案、预告登记信息。

(三)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阶段

开发企业具备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条件的,提前将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提交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同时提出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预申请。开发企业应在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提前15个工作日及时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前做好“交房即办证”有关准备工作。

(四)业主交房办证阶段

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后,应及时出具购房发票,通知购房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契税、住建部门缴纳维修基金,购房人完成契税和维修基金缴纳后,将缴费凭证交于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统一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一并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转为现房抵押登记,向银行推送证明。新建商品房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金融部门应把不动产登记证明交回不动产登记机构。

四、停止办理“交房即交证”的情形

项目竣工时,若存在以下情形将停止办理“交房即交证”,开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超占用地红线等违反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确定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四)其他停止办理“交房即交证”的情形。

原标题:《买房!弥勒“交房即交证”改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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