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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法院:“醉驾入刑”这十年
大家知道吗
2021年5月1日
不仅是中国第71个劳动节
同时也是《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实施十周年纪念日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
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
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
今天
让我们共同回顾过去几年
泸定法院审理的涉“醉驾”典型案件
希望广大驾驶员
引以为戒
案例一
泸定“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拘役3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肖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VW0332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定县泸桥镇海子村经318国道、泸定县延安路等路段向泸定县红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定县红军路(泸定桥广场东侧)时被泸定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02.9mg/100ml。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肖XX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252.6 mg/100ml。
审理结果
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XX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起案件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县对醉驾者的首例判决。
案例二
邱XX醉酒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获刑3年6个月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邱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李XX所有的川TMH3XX小型轿车,搭乘李XX沿省道S434线榆磨公路从磨西镇往燕子沟镇堡子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定县燕子沟镇榆磨路S434线69KM+300M(南门关1组)处时,与行人李X第四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X当场死亡、被害人吉XX经救治无效死亡,另两名被害人受伤,川TMH3XX小型轿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XX驾车逃逸,后自行拔打报警电话。经鉴定,送检的邱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 0.1mg/100ml。
判决结果
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XX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邱XX在交通肇事逃逸后打电话报警并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告人邱XX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据统计
自2011年5月1日以来
泸定法院共审理
涉危险驾驶罪案件
19件19人
均作有罪判决
为维护公共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同时
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供稿 / 周 艳
原标题:《泸定法院:“醉驾入刑”这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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