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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栖霞区法院“心宁栖和”宣讲团走进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4月28日下午,栖霞区法院“心宁栖和”宣讲团走进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少家庭法官张亮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为题,为同学们进行普法宣讲。
张亮通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家庭及财产规定的分析解读,并结合审判实践,讲明了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往来和归属、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婚生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问题,帮助同学们对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为了使同学们对恋爱、婚姻期间财产赠与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张亮以司法实践中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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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恋爱中的赠与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储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了施女士。同年8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交往中,爱面子的储某对施女士有求必应,出手阔绰。双方交往期间,储某多次向施女士汇款,总额共计8万元。后两人因一些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储某的态度让施女士心寒。2015年10月,施女士正式向储某提出了分手。
2016年10月,储某一纸诉状将施女士告上了法院,请求施女士如数返还。
案例分析
储某给付施女士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1. 小额财物赠与行为。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其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加之现在社交软件的普及,情侣之间发个微信红包作为二人之间的感情调剂的情况较多,一般不要求返还。
2. 特殊含义金额转款行为。为表达爱意,发红包或转账时,选择类似“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增进恋人情感,稳定恋爱关系,应算作一方对另一方的馈赠。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
案例二
结婚前的彩礼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平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按照习俗订婚,原告张某付给平某及其父母8万元彩礼、2万元见面礼。后平某因与张某在交往过程中发生摩擦,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家庭多次协商彩礼返还问题,未果。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和见面礼。
案例分析
原告张某支付被告平某的8万元彩礼、2万元见面礼,是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特殊赠与,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平某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结婚前的支出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定被告平某返还8万元。
法官提示
虽然我国结婚的习俗各地不完全一样,但男方在结婚前大多需要支付彩礼、购买“四金”、见面礼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三
婚内财产赠与第三人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3日,杨某与成某登记结婚。2017年3月,杨某与胡某建立所谓的“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2月杨某与胡某分手。杨某在2017年3月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胡某个人账户转款共计154250元。
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杨某将154250元款项赠与给胡某的行为无效;2.判决胡某向杨某返还人民币154250元。
案例分析
杨某与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擅自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胡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成某要求胡某返还15425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1. 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赠与后反悔的,要求第三人返还的,不予支持。
2. 有配偶者与第三人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第三人要求履行赠与约定的,不予支持。
3. 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配偶另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赠与行为无效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的,可以支持。此处的赠与行为无效,应是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产应全部返还。
大学生活多姿多彩,大学生的恋爱现象极为普遍,恋爱是美好的,但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更要知法、懂法、守法,对自己和他人负责。希望这些关于恋爱、婚姻的法律知识能够让每一个恋爱中的朋友都有清醒的认识。
来源: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栖霞区法院“心宁栖和”宣讲团走进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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