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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2021第15期(总第44期)

法润临沭
2021-05-04 13: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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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

2021第15期(总第44期)

临沭县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革命传统教育

4月25日,临沭县司法局、临沭县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县、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到费县大青山胜利突围纪念地、蒙阴县孟良崮战役纪念馆、临沭县廉政教育基地开展红色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

调解头条

本周,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和化解矛盾纠纷52起,涉及赡养、土地边界、树木遮阴、相邻、邻里、婚姻家庭等纠纷。今年以来,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75件,调解成功率达99.3%。

蛟龙所:一不小心挖错坟 人民调解平纠纷

蛟龙镇后石门头村居民葛某学在给外甥女迁坟时误挖同村胡某民家先人的坟,双方因赔偿及善后事宜争执不下,到蛟龙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根据乡规民俗,提出由葛某学为胡某民先人修复被挖坟墓,并对胡某民进行一定赔偿。经与纠纷双方反复磋商,确定赔偿4000元,纠纷双方均对方案表示同意,先后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该起纠纷获得圆满化解。

调解心得

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求调解员不仅需要掌握一定法律知识,还要知晓一地风土人情及乡规民俗。古人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先祖的坟茔历来受到中国人的重视,调解员正是从乡规民俗入手,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调解故事

郑山所:修理电动车是否有看管的义务?

4月17日,宋某将电车送到高埠前村刘某开的维修铺进行维修。修理期间车上的两块电池丢失,宋某认为刘某应当对其车进行维修和保管,要求刘某对丢失的电车进行赔偿,而刘某则认为,自己只负责维修,对电车没有看管义务。后经郑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宋某的电车电池由刘某负责安装并保证能够使用,宋某不再追究刘某的一切责任。

石门所

石门镇的刘某成称村民张某彩私自在其村东的责任田内建造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王保猛联合村网格警务员进行调解,经了解,张某彩未经刘某成同意,私自在占用了长0.7米,宽2.5米的土地建造厕所。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彩支付给刘某成暂用费300元,使用期限到2029年。

调解动态

大兴所

大兴镇荣观堂村苗某与其弟媳荣某因家庭纠纷产生隔阂,荣某在自家门楼上装了一面八卦镜,苗某认为对他们家不吉利。经调解,荣某同意将八卦镜移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矛盾得以化解。

青云所

4月27日吴界前村村干部反映,该村村民李守美与杜青莲之间存在土地边界纠纷,争执不下。青云司法所接到申请后,克服前一天雨后泥泞的困难,现场丈量双方土地面积,经过一上午的时间,成功化解了土地边界纠纷。

蛟龙所

蛟龙镇西塘子村居民袁某山日前来蛟龙司法所反映其与孙某有之间存在相邻纠纷,申请调解。司法所调解员袁和龙受理该案后实地查看了孙某有所植树木烤地情形,对孙某有未及时伐树进行了批评。在调解员法德互济地耐心说服下,孙某有最终表示同意尽快伐树,袁某山也在调解员劝说下表示不再要求烤地赔偿,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心得

法德互济法是无痕调解机制五大工作方法之一。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两把钥匙,在两者相互融合促进中打开纠纷当事人矛盾的心锁,从而收到法德互济、法徳皆善的效果。

曹庄所

4月23日,曹庄镇的焦某反映与其土地邻边的赵某在地边栽杨树,影响了焦某庄稼生长,请求调解。经调解员到纠纷现场查看,赵某栽种的杨树离焦某麦田太近,严重影响庄稼生长。经调解员公正耐心调解,赵某同意尽快将杨树移走,双方达成和解。

临沭所

案例一:

于店村土地纠纷,经调解员现场丈量,重新确定土地边界。

案例二:

庙东村邻里通行纠纷,经调解员调解,侵权人移动铁丝网确保村民通行安全。

走进《民法典》

写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总结你关心的民法典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第十四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

一、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基本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在世界大部分范围内达成共识的法的时间效力基本原则,我国亦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亦不例外。对此,《时间效力规定》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以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上述两款的核心要素为:以民法典施行时间为界,向后适用;向前原则不适用,可有例外,但例外需有另行规定。

需说明的是,此处的法律事实是指发生并已完成的法律事实,以区别于该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持续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

鉴于持续状态的法律事实有特殊性,《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对处于持续状态且跨越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第一条第三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 该规定的本质在于将该类法律事实视为等同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

2. 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民法典施行以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是,第一款无除外情形,而第三款有除外情形。

3. 除外情形必须另有明确的规定。

新旧规定不一时,有利溯及规则细化为三大具体标准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在确定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亦强调有除外情形,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常称之为“有利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的安排并不罕见。例如,《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这是“有利溯及”规则的典型体现,价值导向是体现对合同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民法典亦坚持“有利溯及”规则。同时,《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对此进一步细化,列举了三种情形下的具体的有利溯及,具体条款如下:

1. 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这个具体标准最贴近于《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有利溯及”规则的表达。以高空坠物导致的侵权纠纷为例,《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侵权责任法》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给侵权人之外的其他住户造成巨大风险。民法典规定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且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相比之下,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住户的财产安全,应当溯及适用。

2. 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社会和经济秩序,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重视。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帮扶互助、积极行善,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溯及适用。[2]

3. 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体现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追求,即使是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也自然应当得到保护。[3]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英烈的各项权利给予保障,符合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情怀,该规定即可溯及适用。

针对《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司法实践已开始相关探索。例如,盐城中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第一案“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就溯及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将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甥、侄,保护了相关被继承人的权利,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良好风尚的价值导向。[4]

新规填补空白时,新增规定溯及适用不绝对化

1. 新规填补空白时,可以溯及适用

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在过往的司法解释中,如《合同法解释(一)》、《九民纪要》均有类似规定。

民法典亦坚持此原则,《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条规定将使得民法典的诸多新规在适用中避免溯及力的争议。例如,民法典施行前,保理合同领域仅有部门规章、地方法院裁判指引等予以规范;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新增“保理合同”专章,填补了旧法漏洞。根据空白溯及原则,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生效并履行的保理合同,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 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新法规定填补旧法漏洞不能绝对化。根据该条后半部分,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时,仍然应当适用旧法的相关规定。

以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时间为例,《合同法》无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在(2020)京01民终2723号案中(判决时间:2020年8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即认为,该规定加重了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不应成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特殊情形。

结 语

通过对《时间效力规定》一般规定部分的解读,我们注意到,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大原则还是秉持一贯的相关原则,但在与司法解释本身溯及力的问题上,可能引发新的争点。新旧法律的衔接不仅需要明确的规范条文,还需要司法实践不断的探索和检验。

内容来源于金杜研究院公众号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临沭

原标题:《临沭调解2021第15期(总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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