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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如何分配?
煦燕说法NO.52
近期,一些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纠纷引起关注,死者亲属因为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告到法院。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究竟是什么性质?应当如何分配呢?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姜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在200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姜小某由张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姜某应承担的抚养费由其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抵顶。2020年姜某因公身故,社保部门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0余万元,但就补助金的分配问题,姜某的亲属间产生争议:姜某已经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来一次性抵顶抚养费,那么,姜小某是否还享有工亡补助金的分配权益?
案例二:
2018年,陈某工亡,工伤保险部门给付陈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0万余元。陈某与张某是夫妻,有一子一女。因陈某的父母与张某对分配不能达成一致,各方都没能领取到补助金,陈某的父母便将张某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为遗产分割。那么,法院是否会按遗产进行分配?
说法: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究竟是什么性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亦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配时应考虑当事人对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两个原则进行分配。
案例评析:案例一中,姜某离异后没有再婚,其近亲属只有父母双亲和儿子姜小某。姜某虽以其放弃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次性抵顶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但不妨碍姜小某在必要时向其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另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因此剥夺姜小某对补助金享有的分配权益。同时,也应当兼顾姜某父母年岁已高且姜某为其独生子的现实,在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可适当多分。法院最终判决姜某父母各分得34%,姜某之子分得32%,双方均服判。
案例二中,陈某的妻子张某务农无其他收入,女儿虽已成年,但仍有求学的需要;儿子年龄尚小,会有较多的生活、教育费用支出,故法院酌定张某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2万余元,陈某女儿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陈某儿子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8万元;陈某的父母年事已高,虽然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其他抚养人,但生活还需要保障,各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5万元。
小贴士: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标准,核定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本文作者:沈刚,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劳动法与人力资源专业组组长。担任河南省妇女联合会、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西亚斯学院等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业领域:民商事、劳动争议解决,公司综合治理等。
来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刚
原标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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