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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茜说法 | 婚内协议需慎重 婚前存款易混同——有关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
关注家庭幸福,维护妇女权益
茜茜带你一起学法维权
一方用婚前存款婚后装修
及将婚前存款转至另一方名下后
法院能否认定为个人存款?
本期《茜茜说法》邀请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妇联维权志愿者夏晓静
用案例为大家解读
快来学习吧~
案例孙男与赵女均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孙男为了表达诚意,在结婚当日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由赵女支配。由于孙男婚前按揭购买的期房未交付,经双方协商,孙男于2019年3月用自己的婚前存款开始装修赵女名下的一套房屋,用于两人婚后共同居所。2019年7月,两人发生矛盾,赵女提出要求,双方必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协议由赵女委托律师起草。协议约定,赵女名下房产、按揭款及存款为赵女个人所有,但关于孙男名下的房产及其他财产却没有在协议中提及。孙男问赵女,自己的其他财产如何约定,赵女口头承诺与自己没有关系,但在协议中没有注明。2019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矛盾,赵女要求孙男将其账户内50万元转至自己名下保管,否则就不同意继续生活。孙男为了缓和夫妻关系,将自己名下50万元存款转至赵女名下。
2020年3月,赵女起诉离婚,诉讼请求有:1.判决离婚;2.分割孙男存款、房屋按揭款及增值部分。
孙男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条件:1.赵女应返还自己的婚前存款50万元;2.赵女应向自己返还装修花费10万元。
01
2019年7月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夏晓静律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法院认定两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
同时,因赵女否认曾经对孙男关于财产分割的口头承诺,因此,法院认为孙男对协议签订后赵女的所有财产没有分割权。但2019年2月—2019年7月之间,因两人没有签订财产约定,此期间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双方的工资收入、双方房屋还贷部分、双方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部分以及男方为女方房屋的装修添置等;赵女对孙男2019年7月至离婚止,有权分割孙男的房屋按揭款、工资收入8万元左右。
02
孙男用婚前存款婚后在赵女房屋上花费的装修款10万元,是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孙男的婚前财产?
夏晓静律师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则应属于购买者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在离婚时可以与购买方进行协商,要求购买方支付另外一方装修的费用,因装修增值这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金钱举证认定婚前财产比较困难,在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下往往容易被混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法院判决认为:孙男在赵女房屋上的装修款10万元左右,折价后8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由赵女负责给孙男返还4万元折价补偿款。
03
孙男转至赵女名下的50万元还是孙男的婚前财产吗?
夏晓静律师
孙男认为婚内转至赵女名下的50万元存款系保管行为,要求赵女归还;赵女认为是孙男给自己的赠与,拒绝返还。法院判决认为:孙男转给赵女的50万元款项已混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赵女返还给孙男25万元。
孙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孙男显然对自己的婚姻过于自信,工资收入由赵女独自支配,对赵女起草的婚内财产协议有异议的部分及用自己的婚前存款装修部分,并没有要求赵女在协议中补充说明或确认,致使赵女否认时没有证据证明;孙男转至赵女名下的50万元,如果对性质予以备注,也就避免了婚前存款、婚后混同的风险。
本期嘉宾
夏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妇联维权志愿者
茜茜温馨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党史知识自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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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供稿:权益部
原标题:《茜茜说法 | 婚内协议需慎重 婚前存款易混同——有关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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