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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研为幌子,两人非法狩猎100余只野鸭获刑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2021-05-08 18:23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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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作为掩护,两人雇人在自然保护区内狩猎并带走野鸭100余只,用以销售牟利。

5月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日前,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这起非法狩猎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供图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2020年10月,顾某某受托捕捉雁鸭类野鸟400只,开展环志工作,并协助采集口、肛拭子样品,完成后应将野鸟放生。上述猎捕工作依法获得行政主管机关准予许可。

此后,顾某某经与陈某某事先商议,由顾某某以环志及采样人员身份为掩护,雇佣工人在某自然保护区内(属于禁猎区)狩猎野鸭,并将部分野鸭私自带出保护区。其间,顾某某将68只野鸭以人民币150元/只左右的价格销售给陈某某。

同年12月2日,顾某某与陈某某交易后,驾车途经某高速公路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其车上待售的33只野鸭被当场查获。同日,民警至陈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向顾某某购买的68只野鸭。顾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指认被查获的野鸭

经认定,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的68只野鸭均为斑嘴鸭,价值共计人民币34000元;从顾某某处查获的33只野鸭分别为红头潜鸭3只、针尾鸭4只、赤膀鸭2只、斑嘴鸭4只、绿头鸭7只、绿翅鸭5只、琵嘴鸭3只、赤颈鸭5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上述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全部放生。

涉案野鸭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对两名被告人进行当庭讯问。顾某某承认,在组织狩猎前,已想好要将部分野鸭带出保护区销售牟利,也只会挑选部分野鸭做环志,而科研只是其掩盖犯罪行为的幌子。

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环志协议、被告人顾某某与陈某某事先关于野鸭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狩猎行为的非法性,以及被狩猎野鸭的物种鉴定情况、保护级别及价值。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陈某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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