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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治服务】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结案 钝化矛盾促和谐
近日,审管办主任、员额法官花秀骏在办理一件刑事案件中,多方努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一件刑事案件钝化为民事案件,避免一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并且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43000元,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使一起矛盾尖锐的刑事案件获得较为圆满的解决。
案件情况2017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黎某安排工人在小区地下车库自己家公共车位上砌墙,左某阻挠被告黎某的工人砌墙,于是工人离开现场。上午11时许,被告黎某赶到现场后,左某当着被告黎某的面,用脚踹倒被告黎某家车位上的矮墙,双方发生打斗。左某在此过程中称眼睛被被告黎某打了,随后向警方报警,警方出警询问情况后要求左某去医院看病,左某当天实施了左眼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经鉴定,左某左眼损伤系受外力作用所致,为外伤性白内障,左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并构成十级伤残。
经左某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刑事案件并多次要求处理此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左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花秀骏法官经开庭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黎某从案发、公安侦查、检察公诉直至审判,均没有承认自己故意伤害过左某的左眼;左某是在医院手术后第二天才第一次向公安机关陈述,称自己左眼睛被对方用拳头打了一拳,当时被打后就看不清东西了。左某第二次陈述是在事发后半年,称黎某用拳头不停的向自己身上进行打,当时被黎某打得浑身疼,眼睛也有些疼,但眼睛具体他怎么打的记不清了;左某第三次称黎某对自己连推带打,自己当时被打得已经记不清楚了,眼睛什么时候受的伤自己都不知道,故左某对自己的左眼怎么受伤的称述是自相矛盾的,无法通过被害人的陈述来判断被告人黎某直接用拳头打击左某左眼导致左某左眼轻伤,还是被告人黎某无意间过失造成左某轻伤;主治医生的证言也无法确定左某的左眼受伤是拳头打击造成的还是手指划伤形成的,故即使左某的左眼受伤是被告人黎某造成的,现有证据也无法判断被告人黎某是故意伤害导致左某的左眼受伤,还是被告人黎某无意间过失造成左某的左眼受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被告人黎某与左某因车位砌墙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扭打,左某左眼的确在打架过程中受伤,虽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定罪标准,但被告人黎某明知自己与左某的扭斗行为有可能造成左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主观上具有民事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推攘左某的行为,导致左某的左眼受伤的结果,被告人黎某对左某的推攘行为与左某的左眼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黎某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被告人黎某应赔偿左某各项经济损失。考虑到附带民事诉讼对左某的赔偿范围不够周全和赔偿金额会有很大的损失,花秀骏法官多次与左某进行沟通,劝说左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左某为花法官的真诚所感动,答应单独起诉民事案件,但提出案件一定要由花秀骏法官继续承办,花秀骏法官向领导汇报后决定继续承办该案将该案矛盾完全化解,考虑到公诉机关已经决定撤回起诉,为保障左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赔偿,花秀骏法官立即对被告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告黎某名下的房产和汽车,但没有发现银行存款,花秀骏法官多次往来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支付宝公司,并对其明细账目进行查询,终于发现被告黎某的一张江苏银行卡有较大资金往来,于是果断决定冻结江苏银行的相关账户,第二天就发现有43000元进了该账户,民事判决的履行有了充分的保障。
在裁定准许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故意伤害案件公诉案件的同时,花法官也同步判决被告黎某赔偿原告左某各项经济损失83640元,并对双方进行了教育和引导。判决作出后,双方对法院的处理均表示基本满意,均表示将低调处理此事,不再给社区、司法机关、社会找麻烦,以后遇事保持理性,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邻里纠纷,做个守法的好公民。供稿:审管办
原标题:《【深化法治服务】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结案 钝化矛盾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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