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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⑩|法院助力追货款,当事人直呼“干的漂亮!”

2021-05-10 17: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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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款追回来了!事情发生这么久了,没想到程法官真的帮我把货款追回来了!”李先生兴奋地说。

这事儿还得从头说起。李先生在辽宁省丹东市经营一家家具经销店,2018年5月开始,广东省某家具店的业务经理杨某利用微信向其推销家具产品,同年8月,李先生用微信向杨某支付4935元采购家具产品,但之后杨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发货并拒绝返还货款。无奈之下,李先生只有选择将该家具店的经营者舒某和业务经理杨某诉至法院。

“程法官你不知道,我为了立案费了很大的事儿!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自己在起诉中大费周折,最后才到舒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来,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小老百姓赚点钱不容易啊!”老河口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李先生终于长舒了一口气。承办法官程勇很理解李先生的焦虑,在接手案件后的第一时间向舒某、杨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并尽快调查核实案情。得知舒某经营的该家具店已于2018年10月注销了工商登记,业务经理杨某也已离职,程法官不由得感到棘手。但为了尽快解决李先生的“烦心事”,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程法官主动多次与舒某沟通,一条一条向其普法、释理。时间一天天过去,沟通还在进行,舒某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在收到法院文书后主动通过法院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将4935元购货款返还给了李先生。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先生与杨某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舒某的家具店在营业期间,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用人资格,杨某系家具店业务经理,其所从事的工作系舒某家具店的安排,接受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按劳取酬。因此,杨某与李先生就买卖家具所签订的合同,法律后果应由舒某的家具店承担。家具店系舒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工商登记,但从事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由经营者舒某享有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⑩|法院助力追货款,当事人直呼“干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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