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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八项诉请均被驳回 劳动维权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
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证明自己的诉请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证据,
再多的诉请都无法实现。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蔡某某入职某连锁超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岗位及工资进行了约定。到了2019年1月7日,双方又订立了一份期限至2022年1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蔡某某的岗位调整为课员,工资不低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8月,蔡某某递交辞职信,称“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公司上班”,并说明于8月30日离职。此后,蔡某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配图)
法庭审理
蔡某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请多达八项:
▶一、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其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无故克扣的工资;
▶二、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判令被告超市管理支付其2018年2月法定假日上班4天的加班工资;
▶四、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其2020年5月法定假日上班2天的加班工资;
▶五、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每月两天的加班工资;
▶六、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其前五项的加付赔偿金;
▶七、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返还其注明每月工资3000元加奖金的劳动合同;
▶八、判令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支付其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无法就业的赔偿金。
这么多项诉请如何评判肯定要看证据,五华法院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材。
关于蔡某某提出的克扣工资的事,超市管理公司提交了蔡某某的工资签收单,证明蔡某某每月签字确认工资金额且无异议。
其2019年的工资出现增减变化是因计酬方式发生了变更,而此变更也告知了蔡某某,蔡某某并未提出异议;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离职系蔡某某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关于多项加班工资,蔡某某未能证明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过加班事实,被告超市管理公司却举证证明了单位按申请加班及已对蔡某某加过的班安排了补休的事实;
关于蔡某某无法就业的赔偿,被告超市管理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已出具了书面证明,蔡某某一直未领取,蔡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超市管理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及损失金额。
综上,法院驳回了蔡某某的全部诉请。
除个别情形例外,劳动者权益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想要维权,若不能恰当举证,法院也是“有心无力”。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
在付出辛勤劳动的同时,也要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尽可能避免纠纷。
▌五华法院每月工作回顾(2021年4月份)
原标题:《【以案释法】八项诉请均被驳回 劳动维权中最重要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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