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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丨我为群众办实事】桂阳法院依法执行一起强制搬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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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桂阳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30余人,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搬迁。
集合出发行动
原告李某敏与被告李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由李某明赔偿李某敏各项损失125563.9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20年1月3日,李某敏向桂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明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发现李某明与其父亲李某宇在郴州市龙泉路奇石馆小区存在一套房产。桂阳法院遂对此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2020年11月25日拍卖成交。
该房屋共用人及房屋使用人拒绝搬迁,并于2021年1月21日向桂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拍卖房产的执行,该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请求。房屋共用人及房屋使用人仍不服,向郴州中院申请复议,郴州中院经审查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维持原裁定结果。2021年4月27日桂阳法院发出搬迁公告,要求房屋所有人李某明、李某宇及房屋使用人限期搬出,但其依旧拒绝配合。为及时将房屋交给买受人,该院决定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工作人员对涉案房产内的物件进行清点和搬迁
为保障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桂阳法院制定执行方案,对人员分工、安全风险防范、规范执法等事项作了周密部署,并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北湖区当地法院、派出所以及居委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历经5小时,该院将涉案房产内的物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点和搬迁,顺利完成清场工作,将房屋交给买受人。
桂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小琳在执行指挥中心实时监控执行动态并下达指令
房屋买受人对该院执行局长李春及执行干警表达感谢
此次强制搬迁行动,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当事人及围观人群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和省委安排,湖南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指导组对郴州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值班电话:0735-2871771
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每天8:00-20:00
邮政信箱:湖南省郴州市A424号邮政专用信箱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郴州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2021年第36期】
一审:房倩;二审:胡珊文;终审:刘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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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教育整顿丨我为群众办实事】桂阳法院依法执行一起强制搬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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