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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倾力调解 为当事人要回4万5千元房屋认购金
在学法的人心中,法其实是“狭窄”的,因为它的通道,只需要容纳正义与公平足够。但同时,它又是宽泛的,与多门类多学科都互相依存,“最重要的,它需要具体到去处理每一个人的不同的经历。所以在特殊时期发生的特别世情面前,我们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尺寸刻度,需要精准到为每一位群众,每一个个案,去办到实处,去做到恰当。”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扰乱了很多人的生活节奏,现在,虽然疫情已经好转,社会生活秩序已经恢复如初,但这场疫情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案情回顾
疫情之前,刘女士看中高新区一套商业房产,于是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确定购买意向。
《认购协议书》约定:刘女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其开发的位于昆明市高新区某项目的其中一套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参考建筑面积50.33平方米,房屋认购价591630元。
签订《认购协议书》的当天,刘女士支付了50000元认购定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收据。
根据这份协议,双方应于一个星期内在项目营销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疫情来了
但谁都没料到,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了,为了应对疫情,整个社会像是被按了暂停键一般,刘女士也不敢贸然出门,所有事务办理都推后了。
不久之后,刘女士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称因刘女士没有按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属违约,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已经解除,认购金不予退还。
刘女士认为,没有按期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因为自己毁约,而是因为疫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退还自己的5万元的认购金。
刘女士和某地产开发公司没能达成协议,于是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法院收到诉讼材料以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调解是较好的解决途径,于是协调双方展开调解。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某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与刘女士协商解决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刘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女士退还认购款45000元,退回至指定账户。
一般来说,诉讼需要一定的程序时限,因此耗时较长,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五华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给出最切合群众实际需要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案,最快、最高效解决问题,切实提升了司法获得感。
▌五华法院每月工作回顾(2021年4月份)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倾力调解 为当事人要回4万5千元房屋认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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