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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 《民法典》系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案例
2010年王丽和李亮结婚,婚后王丽怀孕了,对于这个小生命的到来,王丽没有做好心理准备,要还是不要,如果要,自己的事业将受到影响,如果不要,李亮又很喜欢小孩,可能不会同意。当王丽告诉李亮自己怀孕的消息时,李亮果真很兴奋,说服王丽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王丽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已过三十,过了生育的最佳年龄,以后可能也不容易生育,于是,决定将孩子生下来。次年王丽生育了一名男孩,休完产假,李亮和王丽商量,让王丽在家照顾孩子,不要再上班了,李亮每个月给王丽一万元生活费,王丽把家操持好就行了,二人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王丽考虑到孩子还小,也就同意了。之后、王丽就一直在家相夫教子,照顾双方的老人。李亮一心扑在事业上,事业是蒸蒸日上。现在,孩子十岁了,学习很好。近日,丈夫提出了离婚。王丽不想离,但是,丈夫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王丽想,如果离婚,自己就要出去工作,自己年过40岁,过了找工作的黄金年龄,如果不离婚,丈夫也不回家,勉强维持也没有意义,王丽很纠结。
本案中,王丽纠结的是,离婚后没有了生活来源,王丽将如何生存。对王丽的问题,《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需要照顾,否则,该方可能已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对该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中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体现出家务劳动也能创造价值,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以获得救济,有积极的意义。
结语
本案中,如果王丽离婚,除了能够正常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还可以要求李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王丽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来源:甘肃妇女
巾帼学习园地
“虽有智慧,不如乘势。”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理解历史才能走得远。要教育引导全党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提出因应的战略策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原标题:《巾帼普法| 《民法典》系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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