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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澳大利亚警方称代表中国追索外逃贪官资产

澎湃新闻记者 焦东雨
2014-10-24 14: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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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警方否认澳媒体10月20日关于中澳联合行动追讨中国外逃贪官资产的报道。 东方IC 资料

        澳大利亚媒体10月20日报道称,澳警方已准备与中国展开联合行动,追讨中国外逃贪官资产。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随后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澳警方正在与中国有关方面合作,并代表中国相关机构在澳采取追踪和罚没非法资产的行动。但澳警方不愿使用“联合行动”这一说法。

        澳警方同时表示,此前曾成功控制和没收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资金。澳方将继续与中方一起加强在打击洗钱、外逃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

已有成功先例

        据澳大利亚费法斯传媒旗下《悉尼先驱晨报》报道,“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已经准备好将在接下来的几周内,与中国警方开展史无前例的联合行动,追讨中国外逃贪官的资产。”

        报道称,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亚洲行动主管布鲁斯·希尔接受费法斯传媒专访时,确认澳方已经同意协助中国引渡外逃至澳大利亚的贪腐官员,并追讨非法转移的上亿美元资产。报道还说,“这次联合行动的动力源自(中方)今年7月发起的“猎狐行动”——追捕外逃贪腐官员,阻止其他潜逃者”。

        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答复澎湃新闻咨询该联合行动进一步的情况时表示,“费法斯的文章有不准确的地方。”“猎狐行动是中国的一个行动,并非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联合行动。”

        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向澎湃新闻确认,他们对上述费法斯报道相关内容的理解是——文中所提澳中“联合行动”就是“猎狐行动”。“费法斯所指就是一个行动,而非两个(不同的行动)。”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重申,“它不是一个联合行动。那个记者搞错了。”

        “由于这并非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调查行动,希尔先生不便接受媒体采访。”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以此为由拒绝了澎湃新闻提出的采访《悉尼先驱晨报》所引述的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亚洲行动主管布鲁斯·希尔的请求。

        关于中国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的日常合作,联邦警察局新闻发言人答复澎湃新闻说,“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配合并代表中国官方协助追查和控制澳大利亚境内的非法资产。此前,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曾成功控制和没收中国外逃经济罪犯的资金。”

        联邦警察局新闻发言人同时表示,“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将与中国公安部一起,继续通过高层会谈,加强双方在打击洗钱、外逃经济罪犯等方面的合作。”

        既非“联合行动”,又表示“配合并代表中国官方”,是否意味着澳方将采取单独行动呢?联邦警察局新闻部门回应澎湃新闻说,“不是这样的。以上所有回应都只是说这是中方开展的调查行动,我们可以应要求予以协助。”

澳方可以考虑中方引渡请求

        据前述《悉尼先驱晨报》报道,中澳之间的引渡协议仍有待澳方批准,但澳大利亚司法部长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考虑中方的引渡请求,因为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007年9月中澳两国代表在悉尼签署了两国间引渡协议,2008年4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协议。但据《悉尼先驱晨报》上述报道,2007年11月陆克文赢得大选,取代前任霍华德当选总理后,澳方一直未批准这份引渡协议。

        在答复澎湃新闻关于“什么条件下,司法部长会考虑中方的引渡请求”这一问题时,澳大利亚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说,“澳大利亚和中国已经可以考虑对方的犯罪引渡请求,依据是澳大利亚和中国同时为缔约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他规定引渡义务的多边协定。”

        澳大利亚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说,“满足引渡的要求由这些公约和澳大利亚引渡法所设定。”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所刊登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缔约国领域内时,本条应当适用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条件是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是按请求缔约国和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均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中国人大网所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同样上述规定。

        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能收到中国公安部新闻部门的回复。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0月20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截至今年9月,(中国)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也在10月14日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正进一步加大打击腐败力度,其中在海外的追逃追赃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中国政府设立了相应机制,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力度。我们愿与澳方加强追逃追赃合作,希望得到澳方的配合。贪污腐败分子在海外不应有容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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