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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检察院抗诉无效,最大“老鼠仓”马乐二审仍“判三缓五”

澎湃新闻记者 严晓蝶
2014-10-30 12:0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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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10月20日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三缓五”的判决。 CFP 资料图

        

        深圳市检察院的抗诉并未改变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案的审判结果。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马乐代理律师处获悉,广东省高院10月20日对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三缓五”的判决。

        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180条,所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 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但“判三缓五”引发“量刑过低”的质疑声。随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开表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并于4月4日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今年5月26日,广东省高院对马乐案二审进行立案,并于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主要围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特别严重”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控辩。

        根据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与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单列。其中,内幕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而对于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列明,“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未列明。

        国内司法界普遍认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以及保荐人、交易所、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未包含主要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而利用非公开市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则主要是证券、基金、期货等交易机构和监管人士。两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性质有所不同。      

        马乐代理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声称,马乐案应参照前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李旭利案的量刑。其表示,李旭利非法获利1000多万元,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不说“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该只有一种认定——“情节严重”,而没有“情节特别严重”。

        不过,在马乐之前,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郑拓非法获利1242万余元,获刑3年。在没有被判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上述两人的量刑皆明显高于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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