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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负责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澎湃新闻记者 刘旌 见习记者 张维
2014-10-30 13:18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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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30日上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出席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内容。

        姜伟着重介绍了《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特点,并就此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在谈及为何四中全会未提周永康案时,他称由于周永康目前已不再担任中央领导职务,故全会未就他的问题作出相关决定。他还介绍称,有关赦免的问题,一直在讨论和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赦免制度。在谈及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他强调,这与 “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为何全会未提周永康案?

        路透社记者提问称,四种全会为什么没有提到周永康案,本案的调查有什么进展?

        对此,姜伟表示,由于周永康目前不再担任中央领导职务,所以这次全会没有就他的问题作出相关决定。但关于周永康案件的查办,体现了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态度和决心。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为何利于防冤假错案?

        法制晚报记者提问称,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这对冤假错案有什么意义?

        姜伟表示,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多措并举。这次《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举措。

        我国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诉讼制度比较完备。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赦免”一直在被讨论研究

        一位德国记者提问:你们这次强调公开性,但是历来你们都没有发表死刑的数字,会不会在下次人大会发表这些数字?第二个问题,关于大赦的问题,在其它国家都会出现总统签署大赦令的情况,我想问问在中国有没有关于大赦的相关规定?

        姜伟表示,死刑数字的问题由法院系统来掌握,他目前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第二个问题,我国关于赦免的问题一直在讨论和研究,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要求,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赦免制度。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大公报记者提问,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和司法独立有何区别?

        姜伟表示,“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我国高度重视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和改革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审“事实认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问道:刚刚您在念四中全会《决定》的时候也提到,我们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有观点认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陪而不审,我们具体如何完善,保证公众能够具体参与到审判中来?

        姜伟表示,这次《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而且参审的案件不多。为此,《决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的公信力。

        二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权力。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或者不愿发表意见,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因此,全会《决定》提出,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分工,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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