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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一个好业主——《民法典》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
法律条文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律由来
《民法典》本条规定由《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修改而来。
法律释义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业主的义务,只有认真履行业主的法定义务,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好业主
1、保留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守法义务,每个业主虽然是房屋的主人,但也是普通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2、新增加了业主应遵循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内容,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新增加了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1、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与《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相比较,新增加了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本条第三款新增加了业主的报告权和投诉权
当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处理。这样就确认了可以以行政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对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原文章请点击原文
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如何做一个好业主——《民法典》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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