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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为什么要搞“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国企简史之十七)

2021-05-22 19: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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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国资委暨中央企业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上,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国资委党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郝鹏强调,学习党史要与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贯通,要突出央企特色、突出学用结合。

为突出党史学习的央企特色,企观国资特邀国资国企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剧锦文教授,帮助读者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历史,以资读者系统了解国资国企发展沿革、国企改革脉络,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文章将以系列形式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放权让利”的探索是中国国营企业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不仅叩响了国营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大门,也开启了中国国营企业改革的最初路线图。

然而,政府依然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企业获得的权利有限,对企业的经营者和员工激励也有限。尤其是政府与企业分配上的非规范性,构成了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博弈,政府并未在改革中获得预期收益。

因此,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政府实施了保证自身利益的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

企业经济责任制填补财政赤字

早在1981年4月全国工交会议上,中央政府就正式提出在试点企业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即实行企业利润包干。

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提出和迅速推行,实际上同当时政府的财政收支形势恶化直接相关。1979~1980年我国连续2年出现巨额财政赤字,1979年赤字额170亿元,1980年为128亿元。而且,1978~1982年,由于前期的放权让利,全国国营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和各种利润留成为400多亿元,而当时每年的财政收入大约1000多亿元,前者占到总额的2/5。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不得不提出增加财政收入、减少财政赤字的要求。

80年代初一轻局签订经济目标责任合同现场

来源: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落实政府的财政目标,各地对所属企业实行了“包干加奖励”的办法,即实行所谓的“利润包干”责任制。

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的意见》,指出,所谓经济责任制,首先是企业对国家实行的经济责任制,然后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

企业首先必须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其次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再次要在现有基础上努力降低生产成本;第四要保证国家财收入逐年有所增长;第五提高职工收入的总水平;第六必须奖惩分明,有奖有罚。

从本质上看,经济责任制就是企业上缴利润的责任制, 规定通过利润包干和分成等办法以保证国营企业的利润上缴数额。经济责任制的形式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基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等形式。

1981年11月,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委等6部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京、辽等5省市经济责任制座谈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进一步实行和完善经济责任,提出了需要注意的一系列问题。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在此后三年要改革税制,加快以税代利的步伐。

《规定》和《报告》发出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所属国营企业中普遍实行了经济责任制。到1982年底,全国实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企业达到80%以上。

由于实行了经济责任制,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有所缓解。同时,这还使长期以来管理体制过分集中,对企业统得过死的状况有所改变,企业也从中再次获得了一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如果说推行经济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解决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问题的话,那么,实行经济责任制过程中普遍出现的“ 鞭打快牛”现象却是政府决策者们所没有预料到的,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受到了影响。

为此,国务院于1983年4月决定停止实行这个《规定》,同时颁布并实施《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利改税”解决“鞭打快牛”问题

1978年,财政部就提出《小型国营企业实行征收所得税,自负盈亏办法的初步意见》,1979年开始试点。

1980年7月,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并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同年11月,财政部颁发《关于1980年在少数工业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的意见》,提出国营工业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征税,征收资源税、收入调节税、所得税、流动资金占用费和固定资金占用费。

从1980年第四季度开始扩大试点范围。

截止到1981年底,全国共有456家企业试行了“利改税”。1983至198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我国先后对国有企业分步进行了以利改税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按照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所谓利改税就是要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自由支配,逐步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显然,利改税的目的就在于解决“鞭打快牛”的问题。

利改税消息登上了人民日报的头版头条

来源:旧书网

1983年4月12日,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旋即开始了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缴纳所得税比例做出规定;并对亏损企业的亏损补贴,提出处理办法。

并表示,企业税后的利润应当合理分配使用。要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

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主管部门仍可从所属企业留利中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重点技术改造、增设商业网点和建造简易建筑等开支。集中的比例或数额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又转发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始了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即实行完全以税代利。

国营企业通过两步利改税,企业在向市场化经营机制转变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一是初步形成了投资约束机制。税利分流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这就使投资贷款的还款主体由财政转为企业,投资责任有所明确,这在一定条件下有助于消除企业盲目争投资、争贷款的积弊;

二是提高了企业努力提高经营效率的积极性。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通过税收和利润两条渠道予以明确,使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有所规范和稳定,从而有效地刺激了企业不断提高其经济效益的积极性。

但是,在利改税实行之初,人们以为利改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化了可以解决讨价还价问题;以为55%的所得税加上调节税,国家得了大头,政府财政收入会稳步增长;以为企业为了增加税后留利会多创利润,起到激励企业的作用,从而一定会成为国营企业改革的方向。

但是,改革的结果却出乎意料。第二步利改税出台伊始就立即出现了信贷、投资和消费基金的三重膨胀,并由此引发了政府财政收支的恶化。信贷、投资和消费基金出现了失控状态,并导致了1985年的物价出现了8.8%的上涨。随后,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政府的财政收入连续22个月下滑,1987年开始出现财政赤字。

显然,利改税并没有真正解决经济责任制的根本问题。1986年12月, 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 决定停止利改税试行办法,全面推行企业承包经营制度。

注:本系列文章是在剧锦文先生《国企简史》文稿基础上,由企观国资编辑压缩、改编而成。因为篇幅所限,仅采撷其要而去其详述,由此产生的表述不清晰、不完整问题,由编者负责。想完整了解,欢迎关注《国企简史》文稿相关动态。

原标题:《1980年代为什么要搞“经济责任制”和“利改税”(国企简史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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