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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搜法第45期 | 租到“甲醛房”,如何维权?

2021-05-24 17: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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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临近毕业季

租房的小热潮也即将来临

其中出现不少“闹心事儿”

身居广州的小林

就租到了甲醛超标的“问题”房屋

甲醛之毒叫人不安

维权的门道在哪?

南方卫视城事特搜“搜法”栏目

邀请我院蔡永辉法官来谈谈

室内空气污染问题

搜法回顾

*点击查看视频

法官释法

Q

A

主持人

黄艺

法官

蔡永辉

主持人

如果在租房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甲醛房”,真是让人头痛!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蔡法官,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主要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林某在租赁该房屋一个月后,发现身体出现不适,于是她委托检测机构,对房屋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根据报告显示,该房屋甲醛含量超标。于是,林某起诉房东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和两个月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租赁物危害到承租人的健康,承租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蔡法官主持人

您有什么提示可以给到各位街坊呢?

因为甲醛的检测具有即时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甲醛浓度有可能会降低。在租房居住期间,如果发现身体不适,一定要及时做空气质量检测,固定证据。

蔡法官主持人

第一时间做检测,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在租赁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房屋情况全面如实告知承租人,并应提供符合居住要求、不危及居住人安全及健康的房屋。

承租人也应全面了解房屋状况,谨慎选择居住环境,尽可能地实地看房。如承租房屋后,对房屋空气质量存疑,承租人可以及时向出租人提出异议,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也可以要求出租人共同对租赁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出租人拒绝配合检测,可自行委托有相关资质、可出具发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检测的效力,并以有效的形式通知出租人到场。

这是越秀法院的第 1130期推送

<2021>第200期

原标题:《小越搜法第45期 | 租到“甲醛房”,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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