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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的公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整治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整治方案以及《浦北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切实整治法院队伍存在的顽瘴痼疾问题,使我院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干警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现将浦北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投诉举报原则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内容和目标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6)法院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法院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9)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10)法院办案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整治目标
通过加强学习教育整顿,使“三个规定”的内容在全体干警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内容
01法院在职干警
①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②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③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④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⑤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⑦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⑧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⑨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⑩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⑪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0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03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①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②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③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04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干警相关情况,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规定,坚决禁止干警从事和参与经营性活动,规范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严格规范管理,保持政法队伍的纯洁可靠,清正廉洁。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
(1)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3)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参股借贷问题,引导和监督法院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相关纪律要求,明确纪律红线和廉洁底线,纯洁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内容
0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②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③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④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0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①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②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③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④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⑤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⑥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0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①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②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③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整治目标
通过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整治,全面清除害群之马,以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干警为目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政法队伍素质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五)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整治内容
(1)对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6)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
整治目标
通过对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整治,全面查清查实存在问题,以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为目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提升政法干警的素质能力和执法公信力。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整治目标
通过对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整治,确保律师队伍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
三、整治时限
从2021年4月1日-6月15日
四、郑重承诺
对来信来访、实名举报、真实反映的问题线索,我们将认真核查,及时办理,严格保守举报人的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77—8214003
电子邮箱:pbfyzgk@163.com
举报信箱:邮寄至浦北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举报箱地点:浦北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值班室外的队伍教育整顿举报信箱
受理时间:自公示之日至2021年6月15日的工作日8:00-12:00,下午14:30-17:30。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浦北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浦北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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