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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税收法定”应说到做到

2014-12-22 19: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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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仅此规定,远远不够。以立法法修改为契机,在立法法中加入税收法定条款,很有必要。这是税收法治化的要求。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中国加快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税收的法治化。所有的具体税收制度,各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各要素,都应该立法规定。

        当今中国有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除了这三个税种的法律之外,就只有税收征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70%以上的税收收入的取得,根据的是“条例”和“暂行条例”。一些“暂行条例”甚至暂行了二十多年。

        不可否认,税收制度的这种现状有历史原因。过去,税收的取得主要与企业和单位有关。如今,随着直接税收入比例的逐步上升,税收与个人家庭的关系日趋密切。税收制度变化,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也受到税收制度的直接影响。这一切,都要求税收基本制度和各种具体税收制度均需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经费,必要的财政收入规模无疑需要保证。与此同时,财政收入的取得应符合现代税收公平、效率和稳定原则的要求。税负的轻与重,从来就没有标准答案。简单的数据国际比较只会误导决策。想说中国税负轻的,找北欧国家来比较;想说重的,找亚太地区来比较。众多纷纭,最后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思考的结果只能是,只要大家同意,征多少都是合适的。同意之中总是蕴含内在要求,即税收与公共服务的匹配。每一个人,每一家企业,每一种商品,所能承受的税负是一定的。量能课税是基本要求。在合理的空间内,公民或直接或间接表达纳税意愿,是税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表现。税收立法,可以让公民有更多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税收制度的改变只能走立法程序。这是至关重要的。唯此,行政部门就不容易改变税负,纳税人负担的确定性就有保证。况且,政府职能转变本来就要求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约束。

        事实证明,基于“条例”和“暂行条例”的税收制度不牢靠,税负风险可能因此而生。这次提高一毛钱,下一次就可能提高一块钱,甚至更多。法治国家中,税负不是不能提高,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如果所有的税收制度调整,都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在立法中得到充分讨论,那么制度调整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很小。看似简单的税收制度小调整,实际上蕴含着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随意调整税制的时代必须结束,并适应税收法治化的天下大势。

        基于现实,立法法的修改可先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不管是税收的基本制度,还是具体制度,都应该先行立法。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可分步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收回税收授权立法权力。税收立法的要义不在快,而在是否适应现实,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与制度内在要求相吻合。既有的具体税收制度的调整,从“条例”或“暂行条例”,要逐步过渡到“法”,但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表。在过渡中,增税政策应冻结。所有新税种的开征,均应通过全国人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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