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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秉持“绿色发展”理念 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2021-05-27 21: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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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绿色发展”理念

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为补充渔业资源,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护海域生态平衡,5月27日,在“全国放鱼日”即将来临之际,漳浦法院联合漳州市检察院、漳浦县检察院、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漳州海警局漳浦工作站等部门开展主题为“增殖放流 守护大海”的海洋生态修复活动,督促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黄某军等3人兑现增殖放流承诺,将其预购的8.86万条黄鳍鲷、黑鲷、真鲷鱼等鱼苗投入漳浦县六鳌镇附近海域。

案情回放

1

2020年,被告人黄某军在禁渔期内,雇用被告人黄某聪担任渔船船长,与七名船员从泉州市惠安县小岞镇出发,前往禁渔区的漳浦县六鳌镇海域,违法使用禁用的拖网工具进行拖网捕捞作业,于同年6月6日下午,被漳州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用以捕捞作业的单囊拖网二张及捕获的3203.65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8628.5元)等物同时被查扣。

2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春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与三名船员自泉州市泉港区诚鹏码头出发到达禁渔区的漳浦县海域,违法使用禁用的灯光敷网进行捕捞作业。次日,被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总队直属第三支队执法人员查获,捕捞的734.76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10996.6元)等物同时被查扣。

上述两案案发后,黄某军等2人和刘某春分别预购鱼苗,承诺在2021年禁渔期内增殖放流。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军等2人及被告人刘某春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均属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均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军等2人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春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均适用缓刑。

2019年以来,漳浦法院切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注重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生态司法全过程,在打击生态犯罪类型、财产性惩罚、生态修复等方面做到“三化”。

惩处犯罪广域化。

依法审结的104件141人涉生态刑事案件包括了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犯罪,涉及范围较广,涉案农用地、林地8655亩,涉案矿产资源价值1亿5千万元。

财产惩罚常态化。

在104件案件中,均依法对罪犯判处财产性判项,其中判处罚金43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00万元,没收扣押的石料19万立方米,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向检察院支付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43万元。

修复模式多样化。

通过引导被告人签订生态修复协议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和责令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等方式修复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共修复林地1966亩,增殖放流鱼苗价值3.9万元,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8.8万元。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秉承打击保护并举的司法理念,依法严惩涉生态刑事犯罪,健全生态修复机制,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努力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秉持“绿色发展”理念 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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