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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互法官说丨涉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之“配音秀”著作权案

2021-06-03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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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审判情况,介绍了推动平台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发布了有关社交媒体平台的典型案例并由六位法官现场讲述了其承办的相关案例。今天起,小编将带大家一起回顾法官们现场讲述的精彩内容。

“配音秀”著作权案

点击视频,获取案例介绍

现场精彩讲述

大家好,我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楼三丹,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述“配音秀”案。

这是一起由一款配音软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款软件。这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的用户协议版本。该协议载明:软件提供录音机和播放视频服务,视频均来源于网络;任何经由软件服务发布、上传的内容,均由内容提供者承担责任,软件仅提供内容存储空间。

说完软件,回到案件。

这只至萌至真的小狐狸,叫“阿狸”,是原告独创的动漫形象,拥有不少粉丝。基于这一动漫形象,原告创作了一系列衍生产品,包括“阿狸”系列动画短片。本案涉及其中的三部,分别为《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信燕》和《阿狸•妈妈》。这三部动画短片每集的时长在几分钟左右,原告主要通过与内容平台签订协议的方式,将这些动画短片通过网络传播。本案缘起系因原告发现,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告运营的配音软件中出现了一些配音素材,或是前述三部动画短片的片段,或是将原告的动画短片完整提供。于是,原告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被控侵权视频均由用户提供,其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条款免除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提到,他们在推出涉案软件前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只要对用户上传视频的时长和大小进行限制、且在用户协议中明示自身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列明侵权举报方式,就可以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

因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的情况下,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具有过错为基础,以用户上传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为前提。那么,用户上传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是否如被告所言,只要对上传视频的时长和大小进行限制,就不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此,合议庭认为,在当下碎片化时代,短小精炼的作品不断涌现,即使用户上传的视频时长不长,但因未获原告许可,依然构成直接侵权。至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提到其在将涉案软件推向市场之时曾做过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故其对这款软件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是有预见性的。然而,其在明知存在侵权泛滥之可能的情况下,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查,难谓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结合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从视频打赏中获利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具有过错,判令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在履行判决后向法院表示,其高度重视本案的裁判观点,正积极转变商业模式,一方面加强内容审核,另一方面也在加强与版权方合作,同时鼓励原创者将作品上传到平台。此外,通过举办一些线上活动以吸引更多的配音爱好者。

这番反馈令我们深感欣慰。知识产权审判的目的并非压跨任何一家企业,而是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当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通过个案持续不断地向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强调“先授权再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实现著作权国内大循环畅通的重要支撑。我们真诚地希望,著作权人在新发展格局中能够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的良性循环,网络服务提供者亦能在新发展格局中看得更远、想得更全、干得更实、行得更稳。

原标题:《北互法官说丨涉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之“配音秀”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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