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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公安局收被害单位办案补助费,警方称已批评相关人员

被收取了2万元“办案补助费”后,被劫走的货物仍未能追赃成功,云南红河州个旧市一个千万富翁和当地警方“杠上”了。
2009年9月29日,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大鑫源公司)一车满载的铅精矿被一团伙劫走,该案旋即被当地警方侦破。但令受害单位郁闷的是,“办案民警索要了2万元办案经费”后,追赃仍未能成功,价值32万元的货物只追到了3万多元。为此,受害单位持续上访5年,讨要说法。
个旧市公安局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办案经费”系受害单位主动提供,存入了该局的公共账户,并“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被劫单位“自愿”交纳办案补助
2009年9月29日14时,大鑫源公司一辆货车行进至一隧道时,李建平、毛见太等人手持长刀、仿真手枪将车上的铅精矿劫走。
大鑫源公司的购货清单显示,被劫走的铅精矿净重25.35吨,其中铅元素的品位为74.2%,金元素为16.5克/吨,银元素为536.5克/吨。
此案旋即被个旧警方侦破,但进展却出人意料。
大鑫源公司法人代表王俊(化名)回忆,2009年10月,个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刁姓办案民警电话通知他到办公室。“他说案子已告破,现在就是追赃的问题了。但大队办案经费有限,希望公司提供几万元作办案经费。”
王俊说,经公司股东商议,他们决定先付两万元给警方。“假如追赃顺利的话,再付三万元办案补助。”
个旧市公安局收取两万元后,给王俊出具了一张《云南省统一款项收据》,并盖有“个旧市公安局收款专用章”。澎湃新闻看到,收据出具的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经手人为“李”,收款人为“苏勇”。
2015年1月28日,个旧市公安局向澎湃新闻确认这笔款项的存在,但认为是王俊主动表示并赞助的。
根据他们调查,大鑫源公司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在锡城派出所、刑侦大队等场合,多次向办案部门领导表示案件侦破后,要给办案部门赞助费、送锦旗,叫电视台采访宣传等。 “经大队领导同意后,办案民警与他到其公司财务领取2万元人民币。”
这一说法遭到王俊的否认。“如果是我主动,为什么还要带他们去财务领钱?直接带钱过去给他们,岂不更简单?”
个旧市公安局回应澎湃新闻称,该钱存入了公安局的公共账户,“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大鑫源公司对这一处理结果并不满意。当地知情人士透露,当年的办案警员并未受到处分,刁姓民警已升为某派出所所长。
2014年5月,个旧市纪委书面回复王俊上访称:收取费用违反《警察法》22条(8)之规定,责令公安局退款。但大鑫源公司始终没有去公安局领取。
32万元货物“缩水”20万元?
报案时,大鑫源公司向警方提交了涉案货物的购买清单及检测中心提供的分析结果报告,显示购买价格为32万余元。但警方最后只追回了3万元。
据李建平等人供述,他们抢劫大鑫源的矿石得手后,以96000元的价格将之卖给李某在当地开的配矿厂。
卷宗显示,经李建平等人指认,警方找到李某的配矿厂内的矿石口袋,按照口袋内矿石样品含铅量的化验结果,将涉案货物定为12余万,这相比购买价格缩水了20万元。
大鑫源公司对此认定方式不满。“随便找个袋子就能把货物的价值给定了吗?而且,矿石内金、银的含量也被蹊跷地忽略不计了。”
办案民警也承认,涉案矿石已经配矿提炼,赃物已无从追起。个旧市公安局介绍,经过双方交涉,最终该案的货物价值被定为26万余元,这个金额也被写入公诉书中。
2010年,李建平等人以抢劫罪、盗窃罪被检方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货物的价值偏高,应认定为12余万元。由于96000元的销赃款已被李建平等人挥霍大半,最终,大鑫源公司被发还3万余元。红河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将涉案物品价值重新认定为26万元。
大鑫源公司的律师认为,李某以低于市场价1/3的价格收购赃物,却没有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追究刑责。自2010年终审判决后,王俊开始了5年的上访。
个旧市纪委于2011年5月书面回复王俊称,经过调查,李某对这批矿是善意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李某将此批货物配矿后,卖与不同的买主,由于是现金交易,又没有对买卖情况进行登记,给公安机关追赃带来难度。
2011年8月,大鑫源公司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16万元的不当得利。个旧法院以“原告的损失是因为罪犯的犯罪行为而产生”,裁定驳回起诉。
2014年4月,个旧市公安局以“无证据证实李某有犯罪行为发生,不予立案”,回应了王俊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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