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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父母双双被撤销监护权案宣判,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澎湃新闻记者 龚菲 通讯员 夏友峰 王文睿
2015-02-05 19:3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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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由江苏徐州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一起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不满10岁的孩子被生父性侵、从小到大生父生母不闻不问,虽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却无法给孩子健康的生活——2月4日,由江苏徐州铜山区民政局提起的一起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法院系统了解到,这是国内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案件由来:10岁女孩的悲惨人生

        据铜山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案件是因生父性侵亲生女儿引起的。受害女童小玲(化名)2004年10月生,父亲邵某1978年生,徐州本地人,而母亲王某为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邵某当时入赘河南,小玲的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河南。

        在小玲1岁多时,出于生计考虑,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令人气愤的是,邵某并不把女儿放在心上,打工赚的钱基本都是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并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为了生存,小玲在邵某外出打工的时候,只好四处讨饭吃。

        2013年,小玲的父亲邵某竟然兽性大发,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10岁的亲生女儿。2014年6月该案案发,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一审判决生效。

        而小玲母亲王某因一直生活在河南,自小玲出生后8年多来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自性侵案发后半年多对受害女童不闻不问,有实质遗弃行为。祖父母早年去世,远在河南的外祖母等亲属明确表示不愿抚养。

        该受害女童目前暂由热心村民张女士抚养,由于没有户口和家庭原因,也没有入学。

案件受理:民政机关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据铜山区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在邵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结合之前发生的南京吸毒女乐燕饿死幼童事件,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的问题已经开始酝酿。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暂时搁置。

        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第27条规定,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意见》还规定,被申请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七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这期间,小玲的临时看护人张女士积极要求照料小玲,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检察机关积极促进该案尽快进入司法程序。

        铜山区民政局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于今年1月7日向铜山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该院审查后当日即立案受理。

法院调查:究竟是否应当撤销监护权

        据了解,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赴河南焦作小玲母亲王某住所地,了解到其身体状况欠佳,无独立生活能力,亦无照顾小玲的能力,小玲外祖父母则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女童;及小玲父亲服刑监狱进行调查。

        法院也告知邵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被申请撤销监护资格。邵某表示愿意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出狱后也不会打扰女儿或其他指定监护人的生活。

        此外,还赴小玲临时寄养地张女士家进行调查,了解到张女士有一三岁的亲生女儿,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张女士对小玲非常疼爱,生活比较稳定。在征集小玲对监护权归属的意见时,小玲对现在的生活表示满意,愿意继续在张女士家生活。

        当地民政、卫生等部门还对小玲进行身体、精神状况检查和心理干预,了解其身体、精神全面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疏导。

法院判决:依法撤销小玲父母监护权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邵某对其女儿实施了性侵害犯罪,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未成年的权益;被申请人王某长达8年从未看望照顾过未成年人且音讯全无,亦从未承担过抚养费用,在被告知邵某的侵害行为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仍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接回受害女童小玲抚养,其行为已构成了事实遗弃。

        两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一)、(三)项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为避免未成年继续受到侵害,二人均不宜再担任邵可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小玲的外祖父母及舅、姨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小玲现已年满10周岁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经征求其意见,其不同意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综合考量其近亲属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及未成年人的意愿,法院认为小玲的外祖父母及舅、姨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于临时照料人张女士要求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院认为,张女士虽与小玲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顾未成年人小玲的生活,与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并主动要求承担起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肯定。但张女士还有3岁的亲生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考虑未成年人小玲的教育、户籍等长远问题,张女士不宜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据此,铜山区法院休庭合议后,审判长王牧当庭宣判:一、撤销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的法定监护权;二、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由于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因此判决立即生效。

        庭审中,铜山区民政局当庭表示,鉴于小玲在张女士家生活已经安定,考虑目前采取在张女士家寄养、助养的方式安排她今后的生活,并视情况给予张女士一定的补助,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为小玲办理户口迁移、入学等事宜,确保小玲生活尽快步入正轨,健康成长。

审判长、铜山法院院长王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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