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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以案释法践行绿色理念,提高认识筑牢生态屏障
践行绿色理念
筑牢生态屏障
屏南县人民法院
陆某某盗窃、盗伐林木案
日前,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9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补植复绿促生态修复
在该案中,被告人陆某某盗伐了9株杉木,立木蓄积量较小,且盗伐的林木分布零散,让被告人进行补种复绿难度较大。经屏南法院积极沟通,争取落实补种复绿工作。恰逢林木所有人屏南县金屏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对其山场进行集中种植,经多方沟通,金屏林业公司同意对该案被盗伐的山场进行补种复绿,年底便会对补种山场进行验收。
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案情摘要
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头灯、网袋及塑料桶等,前往屏南县熙岭乡龙潭村土名“楼房里”山涧使用照明灯照射方法捕猎棘胸蛙35只。同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上述35只棘胸蛙至代溪镇出售途中被代溪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红色塑料桶1个、绿色网袋1个及上述35只棘胸蛙。同日,代溪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屏南县熙岭乡**村**号厝内查获上述头灯1个。次日,屏南县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代溪镇忠洋村叉溪自然村发电站上游河道将上述35只棘胸蛙放生。同月11日,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35只涉案蛙类野生动物系棘胸蛙,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济价值共计3500元。
案件分析
屏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数量达35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扣押于屏南县公安局的红色塑料桶1个、绿色网袋1个、头灯1个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Q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
A
Q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详见《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A
Q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A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屏南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两山”理论,锚定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任务,提升生态司法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为建设县强民富生态美的新屏南贡献力量。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以案释法践行绿色理念,提高认识筑牢生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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