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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奖得主托马斯·谢林:应以人数多寡决定援救对象吗?

托马斯·谢林
2021-06-09 14:3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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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有两群(或数群)人同时面临相同程度的生命危险;救援工作是可以展开的,但是只能服务于其中的一群人,但是对这一群人的规模则没有限制。必须有人来决定到底救哪一群人,而让其他群的人自生自灭。群的规模对救援对象决策有决定性影响吗?或者更明确地说,规模最大的群就应当是被救援的群吗?

《承诺的策略》,托马斯·谢林 著,王永钦、薛峰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

我们假设不存在这样的个人,其对社会的“价值”比别人高。例如,不存在这样的人,如果他自己得救了,他还能救许多其他人的生命。

这个问题是事后提出的。也就是说,已经有两群人因灾难而困在一个岛上,只有一群人可以安全撤离;或者有两辆有轨电车失控了,但是只有一辆可以被成功转入正轨,另一辆最终将坠毁。海岸警卫队队长、航空管制员、铁道扳道工都面临着立即决策,只能将抗生素药品送往一个受感染村庄的狗拉雪橇驾驶者也面临着立即决策。

我认为,还有一种更有用的方式可以处理这一问题。即,事前提出。我们不是考虑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当救谁这个问题,而是考虑在预期到这种紧急情况会出现时,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规则。这将是一个一般规则,不是仅适用于飞机或有轨电车或被困在火山岛上的游客群体,而是适用于任何只能抢救部分人或物的紧急决策。这个一般规则,不仅不区分紧急情况的性质,而且不区分遇到危险的人的身份。

不区分人的身份这一点很重要。如果两个处于危险中的群体中人数较少的一个群体是年轻人,或老年人,女人、男人、基督徒、犹太人、穆斯林、生病的人或健康的人、富人或穷人、老兵或逃避兵役的人、重罪犯或者守法的人,关于最应该救谁,我们的意见肯定迥异。因此我假定,当制定规则的时候,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我们根本不清楚各群体到底是由什么人组成的。

我认为,采用一个规则应当是很容易的事情,应当采用的规则是拯救人数多的群体,而不是人数少的,并且我认为这一规则是各方都满意的,大家都愿意采纳的。

至少有两点基本动因,支持采纳这样的规则。

第一个就是自利。如果我事先不知道遇险的人中都有谁,可能有我,或我妻子、孩子、朋友或同事,那么从简单的概率角度看,我或我的妻子、孩子或朋友,出现在人数更多的群体中的可能性,比出现在人数少的群体中的可能性更大。这只是一个数字问题。如果有150个潜在的身份未知的人遇到危险,一组有50人,另一组有100人,没有人能知道谁在哪一组,那么我想救的任何一个人出现在100人组的可能性是出现在50人组的两倍。我们之所以不知道谁在哪一组,是因为我们选择了一个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形的规则。如果让我选择接受或拒绝拯救多数人的规则,不管我倾向于救谁,我自己还是别人,我将选择拯救人较多的群体。

这一选择推理可能并不需要考虑道德价值观,民主价值观可能除外。关心在各种情形下获救的人可能会欢迎任何人获救可能性都最大的合约。如果所有人都希望自己能获救,或希望自己的家庭或邻居能得救,所有人可能都会喜欢这样的规则,这一规则不仅能满足自己的愿望,而且也能满足社会中所有其他人的愿望。

第二个基本动因则显得不那么自私了:我喜欢拯救那些最值得拯救的人,无论这样的人到底是谁。同样,这也只是一个数值上的判断问题。无论应当拯救的人是谁——如果存在比别人更值得拯救的人——都更可能会得救,只要我们选择人数最多的面临危险的群体。

因此,无论我是出于自利的动机,与其他同样自利的社会成员一起投票选择救人的规则,还是出于无私的动机,希望拯救最值得救的人,或对社会最有价值的人,从概率的意义上看,如果我投票选择拯救更多的人这一规则都能实现我的目标。

我可以得出结论,任何明智的投票人希望(1)在遇到需要拯救人数多的群体和人数少的群体二者之一时,最大化自己或自己最珍视的人获救可能性,或(2)在遇到这样的情形时,最大化那些最值得救的人或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获救的可能性,都会一致选择拯救人数更多的群体。

同样,这需要假定,对于群体的人数规模和有生存优先权个体或群体特征之间的相关性,不存在任何先验的预期。因为规则要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情形,大多数情形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上面的假定也算一个合理的条件。

这一规则属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所使用的类型,包含了“无知的面纱”,但是其他方面均与约翰·罗尔斯的不同。

规则应当是什么这一问题,即我们应当预期人们一致采用什么样的规则这一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下面,我将回答如何解决事后类型的问题。有人面临生命危险,而我们却没有规则。该如何做呢?

我个人认为,这一问题在原则上容易回答。要解决的问题为,假设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规则,这个规则会是什么样子呢?

我认为,通常当我们必须面临一个两难困境时,上面的问题就会产生一个答案。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其他的有一定合理性的规则。但是在以数量决定应拯救谁的例子中,我认为只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即我在上面给出的答案。

因此,只要我们已经解决了事前的问题,事后的问题也可自然而然地解决。

这一“规则”的确立,直接引起了决策的第二个维度,或第二个标准。在考虑事后标准确立的时候,这第二个标准通常不会提到,但是当我们考虑最有效的规则是什么时,第二个标准自然而然地就出现了。亦即,对规则的预期会导致最合适的行为,这样的规则是什么?

通常当人们考虑规则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规则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许多规则,甚至可以说大多数规则,都是对行为进行管理的。一个决定决策的规则与直接处理行为的规则有些不同,但是决定法庭判决的规则本质上也是关于某些特定行为的结果。如果一个规则说明,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你必须靠近可以被拯救的地方,基本上等于告诉你,除非你靠近救援地点,否则你不会被救。前一个规则可能执行起来不同,但是二者都是针对相同类型的行为,并且都旨在鼓励这种行为。

因此,我们应当回答的问题是:拯救多数人群体的规则,还是拯救少数人群体的规则,将引导适当的行为?为了引导正确行为,答案显然是应当拯救人数更多的群体。

如果人们可以知道哪一个群体更安全,他们就可以作出个人判断,确定紧跟哪个群体。如果你跟着一个人数少的群体,你会被告知在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你就无法得救。你可以衡量风险并作出选择。如果你特别害怕风险,那么你就待在能得到救助的地方,即待在人数更多的群体中。如果你因某种好处而更想待在小群体中,那么你就得到了预先警告。如果风险比较大,我们则希望人们能待在一起,而不是分散在小群体中而无法得救。如果风险极大,也许所有人都应待在一起。如果分开活动的价值很有吸引力,有些人应当参加小群体,但是最好不要许多人都加入小群体。南极洲的人们知道分开活动既有风险,也有好处,他们会在明确意识到风险的情况下分开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标准——(1)为了使人们最看重的人的生存几率最大化,应当一致采用何种决策规则,(2)哪种决策规则所引致的行为能最优化待在一起和分成小群体的选择——都支持相同的解决办法。

(作者托马斯·谢林为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本文摘自《承诺的策略》一书,澎湃新闻获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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