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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鼓楼法院依法审理冒办信用卡案件,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

2021-06-07 18: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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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鼓楼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被案外人冒办信用卡请求销卡并消除征信不良记录案件。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案外人程某(程某系赵某小姨)以赵某的名义向被告某银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签字部分为程某代签,并登记程某住址为收卡地址。2009年3月,被告某银行向信用卡申请表中登记的地址发放信用卡。此后,该卡产生消费及取现记录。2017年3月开始,上述信用卡产生逾期归还透支额现象,随后赵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现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赵某发现后,找发卡银行交涉无果,赵某与被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赵某书面向福建省银监局投诉某银行违规办卡行为,请求责令发卡银行注销该信用卡并消除因该卡给赵某产生的不良征信,但福建省银监局答复称其无法核实赵某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建议赵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应诉求。

赵某遂诉至鼓楼法院,诉请被告某银行立即注销案涉信用卡并消除该卡产生的赵某名下全部债务及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留存的关于案涉信用卡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审理结果

经办法官邱玲燕审理认为,被告某银行在涉案信用卡的办理和核查的过程中,对于申请人所持身份材料是否系本人所有、是否系授权办卡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实际申领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在未经原告赵某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其身份信息办理案涉信用卡,并致使赵某产生债务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根据《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信用卡只能本人办理并且本人签字。案涉信用卡办理时由案外人代签,且被告某银行无法提交赵某委托程某办卡的委托材料,该银行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被告某银行立即消除案涉信用卡产生的原告赵某名下全部债务并注销该信用卡,同时消除原告赵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留存的关于案涉信用卡产生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因赵某诉请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被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卡在大众的生活、消费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信用卡不但有储蓄功能,而且可以根据个人信用额度透支,如客户使用不善或未及时还款,不但直接影响其资金安全,也会影响个人征信进而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银行作为发卡机构,在信用卡的办理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应当承担严格的审查义务,规范办理流程,方能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件材料进行证明。”

该规定从新发展阶段出发,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鼓楼法院坚决贯彻最高院审理银行卡相关指导精神,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卡交易秩序,体现了该院坚持服务大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鼓楼法院依法审理冒办信用卡案件,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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