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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十六)|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罚款140000元!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位于椒江区葭沚街道乌石村工业小区的某个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个体正常经营,场地内露天堆放着4堆黄沙,重约1400吨,地面未采取硬化。场地地面积有大量废水,废水经地面汇集至场地西北角废水排放口,最终排入椒江。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该个体西北角废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并分析。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收到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显示该个体西北角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悬浮物值为118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
该个体经营部黄沙堆场的全景
该经营部黄沙堆场地面的积水
该个体经营部黄沙堆场内的积水从废水排放口流向椒江
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采集的水样进行装瓶封存
该个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该局对该个体作出罚款140000元的处罚决定。
以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转载自 | 椒江生态环境
原标题:《以案释法(二十六)|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罚款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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