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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19年驾龄的“老司机”因为这事被判刑……

民法典公益宣传片日常生活中,
尤其是节假日期间,
部分驾乘人员总会抱着侥幸心态,
驾驶或乘坐超员载客的营运车辆。
谈及超员的理由,
很多司机会以“顺路”“挤一挤就到了”
“都是亲戚、老乡”为借口,
但车内“挤一挤”真的没事吗?
近日,乐昌市一名具有19年驾龄的“老司机”
就因驾驶严重超员的客车
而受到法律惩处,
成为我市首例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的司机!
2020年11月27日下午,驾驶员罗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
从乐昌客运站出发,
载客去往湖南省。
当客车行驶至乐昌市五山镇路段时,
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
客车停下后,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
车上不仅“座无虚席”,
而且还有很多乘客站在过道,
存在超员载客的情况。
当时驾驶员没有带行驶证,随后,执勤民警上车对这辆客车的
实际载客人数进行了确认。
该车核载人数是30人,
实载46人,已经超载了16人。
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已经50%以上,
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即,执勤民警对驾驶员罗某和售票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责令罗某将超员乘客卸客转运,
并对未携带行驶证违法行为
现场依法处以罚款100元,
驾驶证记1分。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
当日该驾驶人驾驶该车辆出站的
时候是没有超员的,
然而在途中,驾驶人和售票员
却在明知满载的情况下仍然不拒载,
一路“捡”客,然后继续前行……
得知自己因严重超员载客涉嫌违法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后,
驾驶员罗某感到懊悔不已。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同年12月9日,
罗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超员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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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要以此案为诫,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
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
社会安全置之不顾的危险行为。
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提高安全乘车意识,
拒乘超员车辆,安全文明出行。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韶关头条
原标题:《【以案释法】注意!19年驾龄的“老司机”因为这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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