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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注意!19年驾龄的“老司机”因为这事被判刑……

2021-06-08 19: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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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益宣传片

日常生活中,

尤其是节假日期间,

部分驾乘人员总会抱着侥幸心态,

驾驶或乘坐超员载客的营运车辆。

谈及超员的理由,

很多司机会以“顺路”“挤一挤就到了”

“都是亲戚、老乡”为借口,

但车内“挤一挤”真的没事吗?

近日,

乐昌市一名具有19年驾龄的“老司机”

就因驾驶严重超员的客车

而受到法律惩处,

成为我市首例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的司机!

2020年11月27日下午,

驾驶员罗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

从乐昌客运站出发,

载客去往湖南省。

当客车行驶至乐昌市五山镇路段时,

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拦停检查。

客车停下后,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

车上不仅“座无虚席”,

而且还有很多乘客站在过道,

存在超员载客的情况。

当时驾驶员没有带行驶证,

随后,执勤民警上车对这辆客车的

实际载客人数进行了确认。

该车核载人数是30人,

实载46人,已经超载了16人。

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已经50%以上,

涉嫌危险驾驶罪。

当即,执勤民警对驾驶员罗某和

售票员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责令罗某将超员乘客卸客转运,

并对未携带行驶证违法行为

现场依法处以罚款100元,

驾驶证记1分。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

当日该驾驶人驾驶该车辆出站的

时候是没有超员的,

然而在途中,驾驶人和售票员

却在明知满载的情况下仍然不拒载,

一路“捡”客,然后继续前行……

得知自己因严重超员载客涉嫌违法犯罪、

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后,

驾驶员罗某感到懊悔不已。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同年12月9日,

罗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想了解更多详情,

请收看本期以案说法

《超员的客车》

↓↓↓详情戳视频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要以此案为诫,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

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

社会安全置之不顾的危险行为。

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提高安全乘车意识,

拒乘超员车辆,安全文明出行。

本期法律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韶关头条

原标题:《【以案释法】注意!19年驾龄的“老司机”因为这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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