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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 家庭和社会均应尽责
在未成年人进行大额网络消费后,家长要求退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网友热议。消费渠道的多样化和移动支付便捷化,给未成年人消费提供了渠道,也增加了商家区分交易对象的难度。未成年人不当网络消费行为,既反映了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中出现了疏漏,也反映了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监管缺失。如何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成为当下热门话题。
案例回顾一名初中女孩,为购买心仪商品,通过网络消费数万元。数月后,母亲才得知孩子这一大额消费行为,于是向卖家提出退款要求,但卖家表示并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经过协商,女孩母亲退还了卖家商品,卖家在扣除相应损失后,将剩余款项退还。
无独有偶,近日,14岁的李同学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某电商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中高档手机,其父亲发现后,与该电商平台进行协商退货,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李同学的父亲将电商平台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消费不属于一般性消费或普通生活用品,超出了未成年可以独立实施的交易金额,且家长在知悉孩子网购后,第一时间作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最后,法院认定该网络购物合同系无效合同,判决李同学返还手机,扣除手机贬值损失后,电商平台将剩余货款退还。此外,法院也同时指出,李同学隐瞒家长私自网购,存在一定过错,而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存在疏忽。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对外界具有一定的判断力,但是受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判断能力还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即除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不能实施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除上述两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在事后追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有效;反之,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起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当时,其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因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应当实行原物返还或者折价补偿,此外,如果由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可见,原物返还或者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是并行的后果。而且,赔偿损失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不当网络消费,责任认定依据不同
现实中,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大额消费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促使相对人对交易行为人的交易资格作出充分判断。这类不当消费行为可能给家长和商家都带来经济损失。“双重”损失的责任认定,法理基础并不相同。
01
对于家长的钱款损失
因合同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存在互相返还财产的义务,商家因交易行为获得的钱款,应当返还家长。
02
对于商家的商品损失
同样是因合同行为自始无效,双方存在互相返还财产的义务,商家交付给未成年人的商品,家长应予以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03
对于商家的其他损失
如果商家为了制作商品,购买了材料、设备,并付出了自己的技术和劳力,相关损失的承认应区分过错情况。如果未成年人故意隐瞒年龄或提供虚假信息,商家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那么相关损失应由家长承担。如果未成年人故意隐瞒年龄或提供虚假信息,但商家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那么相关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如果未成年人没有隐瞒年龄,商家在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和认知等不相符的交易行为,那么相关损失应由商家自担。如果网络平台作为商家的受委托人,在从事中介活动时故意隐瞒未成年人年龄等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了商家的利益,商家有权要求网络平台赔偿相关损失。
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家庭和社会均应尽责
父母应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正确金钱观和消费观的养成,家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通过言传身教,教育未成年人科学地的看待金钱,养成量入为出,与年龄相适应的消费观。此外,父母也应当管理好家庭财产,尤其是父母要保管好自己名下的移动支付账户信息,不向未成年人透露支付密码,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需求,尽量由父母操作完成,避免未成年人自行网络消费。
商家和网络平台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网络平台应做好监管,比如加强注册用户的实名认证工作,并认真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如发现未成年人不当消费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列入黑名单。商家如遇大额消费行为应认真审查交易相对方的注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要求对方提供身份信息等手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到注意义务。
规范未成年人
不当网络消费行为
应多管齐下
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并正确引导
未成年人合理消费
网络平台
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管理
同时
商业应尽到
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供稿:温榆河法庭原标题:《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 家庭和社会均应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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