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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谈干部人事档案保密管理制:封闭彻底堵死了公众监督

王学进/中国青年报
2015-02-27 06: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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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江西官员徐楷涉嫌年龄造假、入团志愿书造假、违规任用等问题被查处,随即牵出其岳父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及家人干部人事违纪问题。

        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突出。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目前,各级组织部门正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级、分批展开系统专项审核,各级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档案均将纳入审核范围,直接向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亮剑”。(《中国青年报》2月26日)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乱象之严重和普遍,单看报道提及的部分案例就够说明问题了。审核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我所关注的是,此番专项审核能在多大程度上杜绝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能否一劳永逸解决这一问题?

        何以干部那么容易在人事档案上作假?报道概括了三个原因,即档案管理疏松,纠错机制缺乏,造假成本畸低。问题直指干部人事档案的体制性弊病。除此之外,它还存在这些体制性弊端,如“重管理者权力,轻利用者权利”,“重法律的强制性,轻人文的关怀性”,“重公权的合理性,轻私权的合法性”,即存在“三重三轻”特点。现行的《干部档案条例》是根据《档案法》制定的,上述“三重三轻”特点恰恰是因立法理念造成的偏差。

        由此衍生出一些突出弊端:

        一是将干部档案制作成“政治档案”。如《干部档案条例》第十条第五类规定:“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八类规定,“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这些都必须归档。相应的,对干部的失信行为要否归档没明确规定,也即忽视了档案的信用功能。

        二是严格的保密制度限制了档案的利用和查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按理说,为阻止造假现象,制定如此严苛的条款也有必要,但事实表明,这些条款不但没阻止有权者肆意篡改自己的档案,还极大地限制了外来监督:档案机构对档案的封闭管理,彻底堵死了公众的监督。

        要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的造假现象,须在此次专项审核的基础上,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制度的改革。首先得改革管理理念,突出人事档案的公共服务功能。其次是改革管理功能,强化人事档案的信用管理功能,建立社会征信体系,把现行人事档案所具有的“政治档案”特点逐步转化为“信用档案”。再次是改革管理技术,建立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库,实施电子化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档案系统。再就是改革人事档案的保密制度,除了干部的奖惩、处分记录等需要保密的档案资料,其他容易造假的信息如年龄、学历、履历、党员身份等必须公开,扩大干部基本信息的公开化,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原标题为《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单靠专项审核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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