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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窃取高考试题、组织考试作弊,判!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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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一年一度的全国高考又拉开了序幕。高考是学生追求人生梦想的起点,而就在莘莘学子为心中的大学梦拼搏奋战之时,却有不法分子组织考试作弊并从中牟利,最终必然逃不开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0年初,某中学教师陈某先后邀约谢某、李某某、熊某(另案处理)协商组织当年高考考试作弊,形成了分工明确的密谋:陈某负责统筹安排,联系有意作弊的考生及家长,收取作弊费用,提供考试试题等;谢某联系到某大学三名在读学生叶某、李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参与作弊,由叶某负责在考场内冒充巡视员寻找缺考的考号并记录考场号、传递消息等,李某、刘某负责做题,并许诺支付每人酬金1万元;熊某负责联系考生家长、收取作弊费用和传递答案等;李某某负责联系考生、制作假监考证、假准考证及拍摄试题。经过与多名考生家长联系,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先后收取多名考生作弊费用33.8万余元。

在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后,2020年7月6日,李某某复印制作了假准考证、假监考证;陈某、谢某、熊某带领三名大学生来到某高考考点踩点,并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7月7日高考当天上午,陈某买通考场某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将实施作弊的人员带进考场内。开考后,大学生叶某假冒巡视员在考场内查找缺考考号并向外传递消息时,被当场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

“出师不利”后,陈某等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某负责拍摄考试试卷,谢某及其余两名大学生在酒店答题,谢某将做好的试题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某,并让其给监考老师送红包。下午2时许,陈某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装有当年高考数学理科试卷的档案袋后,进入办公室拆开封条,用手机拍摄6张试卷照片发给谢某。谢某等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提前掌握其犯罪动向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监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告人陈某、谢某、李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等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陈某属于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结合各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谢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29.8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高考是学子们通过努力改变自己命运的重要途径,其公信力不容亵渎。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实现了从刑法层面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公平公正是高考的“生命线”“高压线”,一旦触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考生一定要诚信应考,诚信做人,坦坦荡荡迎接美好的未来。

来源:监利市人民法院

作者:王晨阳

2021年第64期

总第643期

原标题:《以案说法:窃取高考试题、组织考试作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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