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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案例四:被告人于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6-09 22: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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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被告人于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集安市清河镇杨木桥村一组后台子其承包的3林班34小班林地内,砍伐“三北四期”防护林中的林木98株,立木材积11.3599立方米。案发后,于某某在原有林地内仅补植红松25株,至今森林生态资源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民于某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集安市林业局造林设计,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补植造林所需费用为 3 034元,造林树种为红松,苗量为269 株。

【裁判结果】

集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承包的山场内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同意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于某某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刑事法律,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于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补植苗木,以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3 000元。二、被告人于某某自行恢复植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一个植树周期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植红松幼苗269株,需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不能按照上述要求自行恢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3034元,由于某某承担。三、扣押在案的大柴两垛,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三北防护林”是在中国北方地区兴建的大型人工工程,用以减缓日益加速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进程,对整个三北地区的气候、土壤、农业生产等都具有重大的防护与调节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未经允许滥砍盗伐将可能构成犯罪。滥伐林木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也会对水土、空气、动物栖息等多方面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坏了社会公共的利益。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法律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既能有效惩治犯罪,亦为违法砍伐的人敲响警钟,在全社会形成法治观念,唤醒更多人保护森林。

供稿部门:第四审判团队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案例四:被告人于某某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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