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编者按:今年6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两周年。为庆祝新修订公务员法实施两周年,在全区营造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良好氛围,“银冈共产党人”微信公众号刊登公务员法及“1+N”例度系列文件,供全区广大公务员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1+N”
1、《铁岭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实施办法》
N、《铁岭市公务员行为规范》《铁岭市新录用公务员培养锻炼实施办法》《铁岭市公务员荣誉退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修改)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公开遴选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六)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以来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施行。
铁岭市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着力打造适应新时代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需要、忠诚于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印发《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的工作安排》的通知(辽组通字C2019J58号),结合铁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管于部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新时期好于部标准,依法管理和培养锻造公务员队伍,激励全市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9为推动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2.主要目标。通过3年时间,逐步实现对公务员的全周期全链条全方位管理,着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抓政治强根本。深化理论武装,注重政治历练,加强实践锻炼,突出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教育引导全市公务员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一心一意去坚守,一言一行去诠释。
——抓源头强活力。强化党管于部,注重德才兼备、五湖四海、公道正派,拓宽用人渠道,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考录选用精准度,真正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全市各级机关,确保公务员队伍在不同区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之间的分布更加合理。
——抓培训强素质。坚持需求导向,强化培训锻炼,注重分类施训,突出专业特色,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加大专业化培训力度,以培养高层次、专业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为重点,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和专业素养。
——抓作风强担当。强化使命担当,狠抓工作落实,锤炼于部作风,深入推进全市公务员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公务员队伍精神状态更佳、工作能力更强、行政效能更优、纪律观念更严、群众满意度更高。
——抓考核强动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改进完善考核方法,强化激励约束手段,旗帜鲜明倡导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风尚,不断激发公务员队伍内生动力,点燃干事创业热情,更加自觉地服务全市振兴发展大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治建设,塑造公务员队伍忠诚品格
3.强化思想理论武装。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公务员头脑,教育引导公务员学理论、强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公务员各类培训、考试、录用、遴选、公开选调的重要内容和测查重点,作为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的重要方面。
4.严把政治素质关口。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融入公务员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在公务员考录、遴选、调任、聘任等选人方式中严把政治关,在资格条件设置、资格审核、考察等环节突出政治标准,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投机钻营者进入公务员队伍。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等工作中,强化对公务员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用。
5.提升政治能力水平。坚持在服务振兴、于事创业中提高政治本领,大力开展政德教育,挖掘用好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纪念馆、铁岭县雷锋纪念馆等本地红色教育培训资源,带动各机关(单位)开展提升政治能力培训,加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突出政治教育,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公务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化政治担当,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自觉同违背原则、违反党纪党规、损害党中央权威的现象作坚决斗争,提振公务员于事创业的精气神,营造于字当头、奋发有为的抓落实氛围。加强党的宗旨和作风教育,引导公务员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立足岗位、履职尽责,为实现新时代铁岭振兴发展建功立业。
(二)推进分类改革,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6.全面落实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铁岭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方案》,按照严把政策、稳慎处理、有序推进的总基调,组织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健全完善职级晋升配套政策,充分发挥职级晋升持续激励作用,推动公务员职级晋升从论资排辈、到点必提向择优晋升、有为有位转变,选人用人的导向作用更加明显。
7.妥善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积极跟进中央、省委关于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有关政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职位类别划分。实施符合各类别职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各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职数设置和待遇衔接平衡。持续深化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公安机关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做好职数管理和职级晋升工作。
(三)拓宽用人渠道,持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8.精准科学组织考录。严格执行《辽宁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落实分类分级考录要求,结合公务员队伍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指导各级机关科学编制年度招录计划,合理设置职位要求和报考条件,组织实施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务员工作。
9.扎实做好遴选调任工作。科学制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计划,指导市直机关重点面向县(市)区以下机关基层公务员开展遴选工作。加强改进遴选报名推荐工作,强化基层党组织把关作用。认真执行《辽宁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改进完善调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特点,科学设置、准确把握不同层级机关、不同职务职级调任资格条件,使调任人员专业素质符合岗位需求,实现人岗相适。完善公开选调工作,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
(四)注重培养锻炼,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素养
10.完善培训机制。强化初任培训,将忠于党的事业和忠于宪法有机统一起来,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和宣誓工作,实行全员培训,确保参训率达到100%。改进任职培训,健全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着重提高参训率。拓展在职培训,运用专题讲座、在线学习、以会代训、研究式学习等方式,对在职公务员有计划地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完善专门业务培训,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部门,选配专业师资、开设专业课程,增强培训实效,促进不同类别公务员专业化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有计划组织公务员到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举办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工业经济等专题培训班。
11.坚持精准施训。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深入推进分类分级培训,着力实施公务员五项培训工程。实施职业道德建设工程。加强职业道德培训,采取读书讨论、主题征文、演讲比赛、集中宣誓、专题教育等形式,推动公务员职业道德实践养成。实施依法行政培训工程。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和能力培训,突出社会活动培训,加强国家基本法律、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加强新修订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培训。实施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铁岭振兴发展大局,重点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集中轮训以及“领导于部大讲堂”、‘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市委党校“春秋”两季主体班次、提升年轻于部“七种能力”等专题培训班。实施机关基础岗位和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在全市组织开展“基本功竞赛”活动,推进“以赛促练”基本功训练方式,提高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贵所必需的基本素质能力。研究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培训计划,实行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现场教学与网络培训相结合。依托全市“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和省委组织部“送教下基层”活动,积极助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向贫困地区倾斜。实施新录用公务员系统提升工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成长机制,探索制定新录用公务员培养锻炼办法,强化“传、帮、带”责任落实,建立“一对一”结对帮带制度,按照第一年打基础、第二年提水平、第三年变骨于的培优目标,着重提升新录用公务员政治素养、综合分析、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心理调适等素质能力,加快新录用公务员成长步伐,促其尽快适应机关工作需要。
12.加强实践锻炼。有计划采取挂职或任职方式,选派经历单一、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到艰苦地区或基层一线历练,提升做好群众工作、处理复杂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认真执行《辽宁省公务员交流工作办法》,加大岗位轮换、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工作力度,加强多岗位培养锻炼,有针对性选派优秀年轻公务员和新录用公务员分别到改革发展稳定一线和窗口服务单位实践锻炼,在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其他专项工作实践中,祗祈品质、增长才于,进一步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实践体验。
(五)完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激励鞭策作用
13.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注重将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专项考核充分挂钩、有效融合,加强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平时表现及工作实绩任务完成情况的了解,把工作实绩考核和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平时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改进年度考核,切实考准考实,着力解决一些单位只看投票结果、优秀等次平衡照顾、轮流坐庄等问题,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推进专项考核,着重了解公务员完成工作实绩指标任务、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14.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推进分类分级考核,体现精准化、差异化要求,根据不同类别、层级、职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各类指标要做到可量化、可比较、可考核、可查验,重点细化工作实绩考核指标,具体分解到事到人,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突出考核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担当作为。
15.改进完善考核方法。坚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综合运用工作纪实、总结述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领导评价等方式,坚持定量与定性、共性与个性、“考事”与“考人”相结合,注重综合分析研判,多维度对比,多层次印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
16.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结果,与培养使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将其作为调整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的重要依据。将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评优挂钩,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为“好”的档次的部门或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可增加至25%。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对考核认定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认定表现较差的通过谈话提醒、离岗培训、调整岗位等方式督促改进提高。
(六)推动监督管理常态化,锤炼公务员队伍过硬作凤
17.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落实机关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突出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重点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公务员的监督。健全完善窗口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服务对象评议投诉机制,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和问责制度,畅通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将公务员工作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严格落实《铁岭市不胜任现职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对不适宜、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公务员及时进行调整;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18.持续推进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夹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不断加强社会监督,以践行服务宗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重点,严肃查处、通报”为官不为”的典型人和事,使不担当、不作为的公务员受到警醒和惩戒。健全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制定符合实际、有效管用的新时代合格公务员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公务员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修养个人品德。
(七)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公务员担当作为
19.注重表彰奖励。认真执行《辽宁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大力表彰政治坚定、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优秀公务员,积极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表彰奖励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对在完成重大专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给予及时奖励,增加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引导和激励广大公务员见贤思齐,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20.加大关心关爱力度。落实公务员基本工资定期调整机制,落实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重视公务员身心健康,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丰富文体生活,落实带薪年休假、加班补助、定期体检等制度,保障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公务员荣誉退休制度,提升退休公务员归属感、幸福感、荣誉感,激励广大公务员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
21.突出重视基层导向。坚持职务职级设置、晋升等政策向基层公务员倾斜,拓宽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释放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效应。充实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有计划为基层乡镇(街道)选派于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加大对乡镇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指导,支持有空编的乡镇机关补充人员。认真落实《铁岭市公务员借调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按照于部管理权限办理借调备案手续。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按照规定招录本地生源大学毕业生。整合考核项目和种类,防止重复考核、多头考核、繁琐考核,防止重“留痕"、轻实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毕业生高定工资政策,完善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改善基层公务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让广大公务员安心基层、扎根基层、奉献基层。
三、保障措施
22.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组(党委)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谋划,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加大宏观指导和政策统筹力度,切实履行好公务员管理职责,健全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务员管理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统筹推进公务员工作。各级机关(单位)要履行好公务员管理主体责任,准确认识和把握公务员思想状况、精神状态和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
23.夺实工作基础。各级党组(党委)要广泛深入开展新修订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培训,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知法学法用法工作氛围。加大公务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大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运用,逐步实现公务员管理业务网上办理。开展重点课题调研,总结推广基层经验,着力打造工作品牌,不断开创全市公务员工作新局面。
24.强化政策执行。加强对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政策执行力度,把是否违规进人,是否严格按标准、条件、程序和编制、职数配备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落实回避、离职从业限制规定,是否落实机关监督主体责任等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铁岭市公务员行为规范
1.政治坚定。加强理论修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2.热爱祖国。忠于宪法,忠于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严守国家秘密,自觉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3.为民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密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做人民满意公仆。
4.依法办事。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5.担当尽责。勤学善思、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担当作为、攻坚克难,服从大局、团结协作,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6.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真抓实于。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本领、永葆斗争精神,坚持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7.清正廉洁。树立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严守纪律底线。作风正派、秉公用权、办事公道、恪巳修身。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8.品行端正。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明礼守信、宽厚正直,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言行得体、举止文明。
铁岭市新录用公务员培养锻炼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培养锻炼工作,不断提升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其尽快适应新环境、掌握新知识、进入新角色,加快把新录用公务员培养成为新时代合格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铁岭市贯彻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实施办法》,结合铁岭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一对一”结对帮带制度。在全市推行新录用公务员与领导于部结对帮带,通过“三年导学”筑牢根基。各级录用机关要为每一名新录用公务员选择一名政治过硬、经验丰富、善于帮带、责任心强的领导于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指导老师,发挥好“传、帮、带”作用。一是加强业务辅导。采取讲解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帮带对象进行业务辅导、答疑解惑,明确岗位职贵,熟知岗位要求,激发工作热情,让帮带对象在于中学、学中于,提高业务能力。二是加强谈心谈话。要及时了解帮带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状态,每个月要有针对性开展谈心谈话,通过言传身教、实践指导等方式,传经验、帮业务、带作风,逐步提高帮带对象的沟通交流、团结合作、适应环境等能力,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压力,保持心理健康。三是加强定期评价。指导老师每个季度要听取帮带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打算,写出书面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指导老师如有工作调整或不宜再担任等情形的,要重新明确其他适宜人员继续担任。
二、全面开展试用期基础培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依托初任培训,按照新时期好于部标准,借助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纪念馆、铁岭县雷锋纪念馆等本地红色教育培训资源,在试用期内对新录用公务员重点培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政治理论及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规范、公文写作、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能力,强化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牢固树立新录用公务员忠诚意识和规范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培训结束后,按照“学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组织理论考试。
三、加强第二年专业化培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第一年试用期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市、县、乡三个层级新录用公务员的职位特点和成长规律,按照“于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开设组织协调、文字综合、县域治理、乡村振兴等方面课程,分门别类进行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解决实际问题、联系服务群众等能力。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示范班,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举办,培训时间不少千7天,培训结束后,组织理论考试。各级录用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其他专业化培训。
四、强化第三年素质提升培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第三年要深入开展素质提升培训,紧扣铁岭振兴发展大局,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从提高科学判断形势能力、服务振兴发展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等方面着手,开设提升年轻于部“七种能力"、城市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等专题培训班。在三年理论武装基础上,重点帮助其熟悉基层情况、丰富基层阅历,做好理论联系实际拓展锻炼,根据岗位职责,组织公务员深入基层一线参与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寻求对策、破解难题、改进思维方式,锤炼品质、增长才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示范班,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举办,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结束后,组织理论考试。各级录用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其他素质提升培训。
五、大力开展基层一线岗位锻炼。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树立一线锻炼用人导向,针对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制定详细锻炼计划,采取挂职或任职方式,分批组织到营商一线、信访维稳、招商引资、驻村第一书记、助企服务等岗位挂职锻炼,着重帮助新录用公务员熟悉基层情况、积累经验、提高本领、锤炼作风,全面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应对突发事件和服务经济发展等能力。挂职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六、积极推进多岗位交流锻炼。各级录用机关要统筹考虑新录用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岗位特点,从录用后的第二年开始,有计划有目的安排他们在各层级机关、不同岗位交流锻炼,熟悉多种业务知识,成为各项工作的“多面手”。市直录用机关可安排公务员到本单位其他科室或县(市)区直对口部门进行交流锻炼;县(市)区直录用机关可安排公务员到本单位其他岗位或乡镇机关业务对口岗位交流锻炼;乡镇机关可安排公务员到艰苦偏远乡镇或村(社区)进行交流锻炼。交流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七、实施“压担子“实践锻炼。各级录用机关针对新录用公务员工作经历单一、处理复杂问题经验不足的实际情况,要带领公务员逐步了解、深入参与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重点工作,安排他们参与“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接受多种环境的历练和考验,让他们在重点项目一线壮筋骨、长才干、经风雨、见世面。录用后三年内,至少要参与一项"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八、搭建促交流共进步平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锻炼成果及工作感悟等为主要内容,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分享会”“交流会“,搭建一个交流分享、共同进步的平台,进一步促进新录用公务员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工作本领,形成比学赶超、善学善思的良好氛围。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半年举办一次分享交流会;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度举办一次全市新录用公务员分享交流会,通过视频会议、现场座谈等方式分享成长历程及好经验好做法。
九、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各级录用机关要将指导老师对帮带对象的综合评价作为试用期满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是加强试用期满考核。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具备拟任职位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等内容,结合初任培训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二是突出平时考核。将每年参加培训和实践锻炼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列入个性指标进行评分,突出考核角色转变、沟通协调、业务开展等能力,通过多种方式,充分了解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情况。三是规范年度考核。通过谈话、述职,全面了解公务员一年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廉洁自律等情形,突出考核履职尽责情况,要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转正、提拨使用、奖励培训、择优入党的重要依据,激励他们勤政廉政,提高服务质量。
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将新录用公务员培养锻炼工作作为领导于部培养锻炼的基础性工程,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切实做好各种培训工作,确保培养锻炼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三年导学结束后,以公务员需求为导向,以“学得会、用得上、有实效”为基本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设置多样课程,抓好常态化公务员培训工作。定期开展考核督导检查,杜绝走过场,防止流于形式,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录用机关要高度重视新录用公务员培养锻炼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周密安排,针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发展潜力、个体特点和主要不足,制定培养锻炼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好多岗位交流、压担子实践锻炼和各项考核等工作。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各项培训工作,及时了解新录用公务员的学习动态、培训结果,督促新录用公务员遵守各项培训要求和纪律。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和重点工作,以“锤炼意志、磨练品质、苦练本领”为目标,多渠道组织公务员到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开展实践锻炼,建立实践锻炼长效机制。指导老师要高度重视三年“一对一”帮带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帮带作用,确保帮带取得实效。指导老师的业务辅导、谈心谈话、定期评价等帮带工作情况被列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评先选优、职务职级晋升、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铁岭市公务员荣誉退休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离退休于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公务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员退休相关工作,切实让广大退休公务员在政治上有荣誉感、组织上有归属感、生活上有幸福感,激发他们继续为铁岭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新贡献,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组织专题谈话。退休前,与本人开展专题谈话,肯定工作成绩,了解思想状况,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希望要求,告知继续从业、出国(境)纪律等相关政策规定,引导退休公务员及时调整心态、转换角色,确保思想稳定,充分体现组织对他们的尊重关心爱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直机关单位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负责谈话;其他市管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谈话。
2.开展家庭走访。退休前,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登门走访退休公务员家庭,主动与其家庭成员沟通,密切关注退休公务员的生活情况、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共同帮助公务员顺利渡过退休转折期,消除心理波动,尽快适应退休生活,让退休公务员真切感受到组织关怀和人文关怀。
3.举行荣退仪式。退休手续办理后,各单位在公务员退休当月举办”荣誉退休仪式“,具体内容包括:颁发退休证书、重温宪法宣誓或入党誓词、离岗赠言感言、拍摄纪念照片、领导宣读寄语、赠送荣退纪念品等内容,不断增强公务员的组织归属感和退休荣誉感。
4.安排服务对接。各单位派专人协助退休公务员办理退休审批、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领取等相关手续。定期提供各类文体活动信息,积极推介老于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社团等活动平台,不断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指派专人将退休公务员送到所居住的社区报到,并协助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5.加强关心关爱。各单位要及时建立退休公务员关爱台账,定期对其思想状况、健康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跟踪记录。在重要纪念日、重大节日期间,以走访、电话、短信等形式送上关爱问候;对家庭有婚丧喜庆事宜或生病住院的要及时关心看望;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公务员,及时按政策规定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让退休公务员始终感受党的关怀和组织的关心。同时,做好取暖费发放,报刊订阅等福利待遇保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6.组织健康体检。各单位可组织当年退休的公务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全面了解退休公务员健康状况,纳入本单位退休公务员关爱台账内容,做到疾病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为公务员退休后的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7.开展学习培训。各单位要以国家政策、传统文化、退休生活、养生保健、发挥作用等为主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定期组织退休公务员学习培训,引导退休公务员科学规划退休生活,真正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8.鼓励发挥作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退休公务员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挥自身特长专长,积极参与宣传党的政策、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和扶贫济困等志愿服务,引导他们争做正能量活动的参与者、清廉家风的传承者、孝老爱亲的示范者、邻里和睦的带头者,为党和人民事业继续贡献智慧、再立新功。
转自银冈共产党人公众号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