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无锡家暴案法官:家暴不是“私事”,高级知识分子也会施暴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3-07 11:04
长三角政商 >
字号

主审家暴类案件的周溧法官拿着纸质文书,回访案件当事人。

        家暴,一种“亲密的伤害”,一个全球性社会问题。全国妇联曾抽样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都是男性。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表示,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计划在今年8月提交审议,预计经过两、三次审议后可以成形。

        三八妇女节前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主审家暴类案件的法官——江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溧。她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要被虐得不行了,才报警,才起诉,个人要学会自我保护,社会要共建防控和制裁体系。

        早在2008年4月,无锡崇安区法院就创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对涉暴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成为最高法院确定的九家试点法院之一。

        签发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第一次采信未成年人证言,第一次引入心理矫正课程,第一次判决受害人可分得7成家庭财产,组建全国首个反家暴智囊团……崇安法院这几年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推动了反家暴工作,有资借鉴。

受害人向法院提交诉前人身保护裁定的申请书。

公权力机构如何介入,保护家暴受害人

        澎湃新闻:崇安法院为什么会创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

        周溧: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每年投诉量约5万件。有些案件家暴程度比较严重,我们感觉应该专业化审理家暴案件,依法制裁家暴行为,我们崇安法院就创建了这个合议庭,并有幸成为全国9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法院之一。

        我的理解是,涉家暴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处理家暴问题不仅需要法学,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和性别平等理论等知识。越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人,越能理解婚姻案件中双方的心理互动模式和家庭暴力对婚姻的伤害,也就越能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所以应进行专业化审理。

        澎湃新闻:有没有比较深刻的家暴的案例?

        周溧:2007年,一起离婚案件的女方被男方打成骨折,却没构成轻微伤,好像是推搡造成,不算主观故意,未受刑事处罚。我就想,夫妻之间怎么下得了手,不敢想象。女方非常可怜,之前可能经历无数小伤,慢慢累积,步步升级,才酿成如今比较大的伤害。

        法院判决财产对半分,男方再赔些医药费、赔偿金等,仅此而已。

        当时我想,如果我来审理这个案子,会怎么办?我也只能和妇联、居委会沟通,请他们关注这户家庭,及时报警;我只能找男方谈话,尽量说服教育;我的判决可能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在当时的背景下,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公权力很难做到在施暴当时就及时有效的介入。

        澎湃新闻:为什么说当时公权力没能有力地帮助家暴受害方?

        周溧:我们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其中有关反家暴的规定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文件,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条文过于分散,原则性比较强,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体系还不完备。

        传统理念将家暴定位于“私事”范畴,“床头吵架床尾和”,公权力不愿过多干预。通常在普通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强有力地介入。平时,家暴受害人报警,如情节轻微,警察更多的是批评教育和规劝,有的甚至没有正规的接处警记录,更别谈制作笔录或拍照。

        另外,妇联、居委会在接待受暴方投诉或调解时,以口头形式为主,甚少进行正规记录,受害人可能也不懂取证。没有证据,法院就很难认定为家暴。

        入住庇护所的要求条件比较多,比如要本地没有亲戚、妇联介绍信,一般入住时间不超过7日,等等。受害人没地方去还是要回家,回家了丈夫求饶,原谅他了,下次继续打,有这种反复性。

尝试心理辅导、财产分割倾斜、未成年人作证

        澎湃新闻:崇安法院做了哪些尝试和探索?

        周溧:我们组成专业合议庭,进行专业化审理;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全省首份“诉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断完善;引进心理辅导课程调和;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财产分割倾斜保护受害方;设立“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等等。

        澎湃新闻:人身保护令是怎么个情况?

        周溧:2008年7月22日,我们立案受理了陈某诉丈夫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她遭受了家暴,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当年8月6日,我们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他们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裁定下达以后,许某再也没有打骂她,双方最终调解离婚。

        这个裁定让崇安区法院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

        以往,在离婚案件民事诉讼中,对家暴仅有财产性惩罚措施,如今转向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的尝试。

        澎湃新闻:有没有一些典型案例?

        周溧:我记得2009年,一起离婚纠纷案。男方在外企上班,女方是个老师。男方脱产读博三年,都是女方上班供的。博士毕业后,两人刚开始很好,小别胜新婚,后来出现家暴。

        坐月子期间,男方叫自己母亲过来住,母亲叫女方擦马桶,女方受不了,男方恼怒之下实施家暴,将她的右手手指掰断,手指韧带撕裂。男方后来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打人。没过多久,又开始打人,掐脖子、往墙上撞等等,甚至女儿在场、女方同事在场,也打老婆。

        后来,两人分居。男方网恋找了个女友,女方独自在家带小孩,男方有钥匙,哪天心情不好,时不时回来骚扰、打人。有一天,双方为怎么处理家里这套房子吵起来,女方受不了了,报警,还叫了亲友。男方拿了2把菜刀,说谁上来我砍谁。女方鼓起勇气起诉,我们发出人身保护令,让男方意识到不仅是私事这么简单。

        澎湃新闻:这个案子有哪些尝试?

        周溧: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首次引进了心理辅导课程,特邀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男方这个博士是东北人,他说,“女人一天不打,要上房揭瓦”,“是,我就是打人了,我们那边就是这样的,我爸是体育老师,也是这么打妈妈的,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要干涉”。心理咨询师循序渐进,让双方舒缓负面情绪,让男方意识到施暴的严重后果。

        人身保护令是强制措施,是硬的,心理辅导是软的。

        在该案,我们还首次采信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家暴具有隐蔽性,孩子通常是家暴唯一证人,只要证言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吻合,可以酌情采信。

        4岁女儿小雨到庭作证,小雨看见爸爸,畏畏缩缩的,不敢说话,不叫爸爸。法官问她,她说爸爸经常打她和妈妈,不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综合病历、照片、保证书、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大胆采信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综合案情作出家庭暴力的认定,在全国范围是首例。

        该案还首次以三七开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受害方的财产份额,对施暴者进行财产性惩罚。这是考虑到女方之前供丈夫读博,并负担家庭开销三年,并较多照顾女儿,如果仍按财产对半分,后补偿不到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施暴方月薪过万,其施暴成本过低,对受害方不公。这对夫妻共同财产较多,三七开,可以多分相当于几十万元的钱。

设立“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

        澎湃新闻:除了上面说的,还有什么探索?

        周溧:设立“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2010年下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3月6日,正式成立。由具有反家暴工作经验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精神卫生鉴定专家、法医、警察、庇护所工作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可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比如与当事人及子女、亲友沟通,比如出具专家意见和评估报告,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重要参考。

        澎湃新闻:家暴和疾病有没有什么关联?

        周溧2009年,一对结婚20多年的夫妻闹离婚,女方要求离婚。男的是病退工人,患有肿瘤,女的是企业主管,气质好。妻子工作原因,应酬多,丈夫担心女的跑掉,他没有安全感,经常在妻子应酬的时候打电话叫她回来,一开始接电话,后来女方干脆不接电话了。男方就更火了,等她回来后,不让睡觉,反复问,问你是不是“搞破鞋”了。女的第二天还要上班,长期被折磨得受不了,就搬出去了。丈夫就通过跟踪儿子,找到妻子的住处,继续言语攻击,骂得很难听,还把锅砸了。

        心理咨询师给双方做心理疏导时,男方说当初双方谈恋爱是一见钟情,近年来性情大变的原因是身患肿瘤,缺乏安全感,担心被优秀的妻子抛弃。男方说,我在折磨她的时候,也是在折磨自己。心理咨询师说,你这样的方式,只会把老婆往外推。

        女方也说夫妻十多年来相处融洽,近年来因为丈夫因病性情大变,让她不堪忍受。

        后来,我们就邀请区妇联、街道妇女干部共同调解,男方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道歉,后来和好了,再也没有之前的行为。

家暴的手段愈发隐蔽,法律认定“家暴”难

        澎湃新闻:你在这几年,感觉家暴案件有什么变化特点?

        周溧:手段多样,更为隐蔽,有些高级知识分子,比如博士。一方或双方是外来人口,也可能更容易引发家暴。

        澎湃新闻:家暴比较隐蔽,你觉得取证难怎么克服?

        周溧:崇安区法院2008年至今受理涉暴案件78件,认定构成家暴15件,其中调解离婚8件,调解和好2件,判决离婚5件。只认定15件,是因为其他案件可能证据不足,法院调查也要有证据可循。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要被虐得不行了,才报警,才起诉,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拍照、录音录像。

        法院可主动调查,但要有迹可循,需要基层组织的前期努力配合,比如公安机关的笔录、取证、告诫制度的执行,比如妇联、居委会的笔录、作证,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体系。

        澎湃新闻:在试点过程中,有没有一些其他的困惑或建议?

        周溧: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还需要斟酌探讨。身体暴力比较好认定,精神暴力、性暴力、精神控制这三种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难认定,当事人如何有效举证,法院依据怎样的标准予以认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现,需要刑罚后盾。人身保护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施暴方存在威慑力,但谁是执行机构呢?法院出具保护令,抄送公安机关、妇联等,没有详细规定谁执行。如果保护令没执行,受害方可能将面临报复和不断升级的施暴,怎么办?是不是公安可以介入采取措施,或者法院处罚,严重者按拒不履行裁判罪论处?

        反家暴法立法呼之欲出,通过立法建立起具有可操作性的救济渠道,明确家暴范围,明确各部门职责。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