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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长:检察机关应监督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2015-03-06 20:5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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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指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权,涉及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所以造成行政权具有覆盖面广、自由裁量度大、易膨胀等特性。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就检察机关建立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提出建议。

        徐明的这份名为《关于检察机关建立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制度的建议》(下称《建议》)指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督促履行职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

        徐明建议将案件来源渠道明确为:检察机关接举报经调查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检察机关依职权自行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他指出,在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类别,此类行政行为与刑事领域中的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具有相似之处,都是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为结果。人身自由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检察机关对此类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充分保障人权。

        对于监督方式和手段,《建议》认为应建立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制度,明确督促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办理程序。比如对国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而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职责,案件性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检察机关应该督促其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房屋土地征收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怠于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问题,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同时,《建议》认为作出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检察建议。如果两级行政机关都不予纠正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大机关提出监督的建议。

        此外,徐明还建议检察机关可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向相关行政机关调阅行政执法档案、卷宗以及其他与被监督行政行为相关的材料,也可以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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