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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入选广西环境资源审判10+1典型案例

2021-06-10 18: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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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国有林场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的鱼塘与某国有林场分支机构的一个分场相邻。该分场于2019年1月至5月对桉树进行施肥。2019年6月10日、12日,以及7月7日、9日,李某鱼塘内的活鱼出现大量死亡。经调查和技术检测,李某鱼类死亡原因为沙塘分场桉树施肥后被雨水冲刷进入李某鱼塘,引起水质严重偏酸,导致鱼类中毒死亡。经统计,李某的各种鱼类死亡13800斤,并支出检测费770元。为此,李某起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该国有林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233770元。

【裁判结果】

鹿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沙塘分场桉树施肥后被雨水冲刷进入李某鱼塘,引起水质严重偏酸,导致李某鱼类中毒窒息死亡,林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林场施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肥料和加强排水,导致施肥后的肥料被雨水冲刷进入李某鱼塘致鱼死亡,而李某将河道改造为堰塞湖积水造鱼塘用于养殖,未取得相关渔业养殖及用地审批手续,亦未对鱼塘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进行围挡和加强分流排水,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责任。该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酌定林场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林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由林场对其施肥行为与李某鱼塘大量鱼死亡事件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李某养殖鱼类的鱼塘地处该林场种植林木的山坳低处,即便林场施用的肥料是合格产品并按照追肥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也不能完全排除其施用的肥料在雨量较大时被雨水冲刷或通过土壤渗透的方式浸入造成水体污染,从而引发鱼塘鱼类大量死亡的后果。从李某鱼塘大量鱼死亡的时间来看,与出现降雨量较大有直接联系,因此,综合各类因素考虑均无法排除林场对林木施肥的行为与李某养殖各种鱼类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诉请林场承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但林场种植林木在先,李某开挖鱼塘养殖各种鱼类在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亦未取得相关渔业养殖及用地审批手续,被李某对其鱼塘鱼类的死亡损害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认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责任并无不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水污染侵权案件属于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作出了较好的示范性作用。此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指出,如何权衡双方合法权利、避免纠纷再次发生也是法院审理本案应当考虑的问题。涉案林场作为国有林场,承担着对辖区内林木种植的责任,以达到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双赢的局面,其行为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林场对林木施肥是种植林木的必要手段,但在保护环境方面,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达到施肥对于环境水体污染的最小化,这对当地后续可能产生的类似污染事件的处理具有前瞻指导意义,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柳州中院民一庭

原标题:《柳州中院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入选广西环境资源审判10+1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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