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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丨异步质证机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研究——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改革试点为样本

2021-06-10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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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系本次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苏州两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根据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改革试点任务,大力推进电子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推进电子诉讼过程中,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托“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建设成果,创新构建异步质证机制,在庭前采用线上非同步、非实时方式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形成完整异步质证报告直接引入庭审环节,实现线上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与线上或线下庭审言词辩论程序充分结合,有效提高了证据交换效果和案件审理效率。课题组通过对虎丘法院适用异步质证机制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异步质证机制适用的具体实践及成效,以期对于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构建适用于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质证模式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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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创建异步质证机制的动因

虎丘法院从缓解人案矛盾需求出发,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将传统的庭前证据交换与在线诉讼机制进行深度融合,探索构建异步质证机制。

(一)实践困惑:非必要开庭问题亟待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矛盾严重以及简案快审机制不够优化,不少案件存在非必要多次开庭审理问题,致使案件事实查明间隔时间过长、审理周期拉长、程序效率不高。对此,虎丘法院此前采取了法官助理主持听证模式,但是这种审前准备程序仍要求当事人多次到庭听证、补充证据,对于缩短案件事实查明时间成效不明显,也增加了当事人来回奔波法庭的诉累、增加了案件审理环节的重复劳动。由于疫情的客观影响,虎丘法院自2020年2月开始推行电子诉讼,全面推行线上庭审、听证及调解,这种模式虽解决了当事人的空间束缚,但线上庭审、听证及调解仍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上线。实践中,多次遇到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反映时间协调问题,诉讼参与人的时间交错严重影响了线上听证实效性。为了帮助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更好地灵活利用时间,让当事人实现非同步参与庭审、听证及调解,虎丘法院探索性创建异步质证机制。

(二)他山之石:国内外经验比较考察借鉴

“异步”理念的证立和实践,在国内外审判领域具有可资借鉴的模式。在域外经验方面,德国法院探索出将连续多次的开庭审理模式转变为由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与一次全面的主要期日言词辩论程序组成的审理方式,从而使裁判尽可能通过一次言词辩论实现的构想。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诉讼通常应当在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主期日)结束”。可以从中看出这一构想的影子。在域内考察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规定,实现了当事人非同步的庭审模式,该模式给诉讼参与人完成答辩、举证、质证、调解、发问、回答等每一个诉讼环节都设置了规定期限,给予一定准备时间,不要求当面实时完成。但是这种模式仅适用于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的特殊情况。相较而言,传统法院案件类型更为丰富、更为复杂,全流程非同步异步审判模式在传统法院较难适用。为将异步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至传统法院的大多数民商事案件,虎丘法院将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与一次全面的主要期日言词辩论程序的理念,与全流程异步审理相融,将线上异步模式限制在“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主要用于庭前的质证及调解,通过对于当事人陈述诉请、答辩、举证、质证设置规定期限,给予准备时间,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并为庭审做好准备。

(三)构建理念:兼顾当事人自愿原则与程序权利保障原则

在确定了异步质证模式的适用流程、适用范围后,虎丘法院对于该模式的适用,兼顾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与程序权利保障原则。就当事人自愿原则而言,异步质证是电子诉讼在庭审准备阶段的一种运用形式,并非要颠覆传统审判模式而进行的创新,仅是基于时代发展、当事人便利性需求下所采取的一种诉讼方式的补充,系对传统审判模式的延伸与辅助。因此,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诉讼参与方式的权利。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正当行使,法院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因此,异步质证模式的适用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就程序权利保障原则而言,在异步质证机制中,当事人需要完成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流程,这些流程直接影响着诉讼实体权利。因此,在构建异步质证机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对于其启动、流程、效果特别是涉及当事人关键权利义务的事项,均需进行详细释明。在异步质证证据交换过程中,需要对于双方举质证中形成的争议焦点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披露告知,以平衡当事人举证质证中的诉讼能力。

02

虎丘法院异步质证机制的具体实践

虎丘区法院以开展电子诉讼改革试点为契机,创建自主异步质证平台,用线上方式为庭前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提供支撑。同时,为应对传统法院线上、线下庭审并行模式,将异步质证机制的成果嫁接为书面报告,双向嫁接线上、线下言词辩论程序。

(一)平台构造智能化:无纸化办案的再升级

虎丘法院依托现有的无纸化办案系统自主研发线上异步质证平台,平台具有在线诉讼意愿征集、送达地址采集、证据交换、举证质证、调解意见提取、数据提取统计等多重功能。证据交换用现代技术条件下的“屏对屏”取代传统办案模式下的“面对面”,平台设置“诉讼指引”模块,并设有“清单式”意见发表点选项目、新消息标注、对话弹框提醒等操作指引方式,通过“人机对话”智能引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质证、问询、答辩等关键环节。同时,为规范当事人异步质证行为,还根据民事诉讼规范中关于证据交换、书面质证等相关规定以及上级法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等,制定出台具体意见及操作规程,设置敏感词屏蔽、敏感图片过滤功能,从操作流程、行为规范、权利限定等方面规范各诉讼主体参与异步质证的行为,保证改革试点的程序正当性。

(二)庭前准备在线化:线上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

法官结合当事人意愿、具体案情、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案件适用异步质证,法官助理将新收案件发布至异步质证平台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根据法院短信发送的网址和登录码进入平台后,根据操作界面上的指引,可在线上传电子化诉讼材料,随时、自助地利用碎片化时间完成庭前证据交换。诉讼参与各方无须同时在线,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参与时间,法官和法官助理也可以不受排期的限制。在指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可在多轮次对话、交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在异步质证过程中,法官助理负责管理在平台上进行的证据整理、举证质证、争点归纳等庭前事务,特别是引导当事人通过平台发表诉辩称意见,以及围绕“证据三性”和案件争点发表有效意见。简单案件的全部证据、复杂案件的大部分证据的举证质证工作,可在法官助理的引导下通过平台完成,避免了法官开庭审理的重复劳动。法官助理的工作模式从传统的同一时间对单个案件进行“一对一”听证,转变为同一时间引导多个案件进行“一对多”异步质证。同时,如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可随时在线运用交互式留言功能提供调解方案,并可选择调解方案仅法院可见或同时对方可见,法官助理可在线组织当事人调解。这种模式下的调解,不仅便利了当事人参与调解,也让当事人有较充分的准备和思考时间。

(三)庭审集约化:线上或线下庭审言词辩论程序

异步质证机制的创建也让传统庭审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充分的线上庭审准备程序将庭审剥离为两部分,分别为庭审普通事务与庭审核心事务,并且这两项事务可以依托信息技术无缝衔接。庭审普通事务主要通过法官助理在平台上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争点归纳、进行调解等庭前事务,庭审核心事务如法庭询问、当事人辩论、当事人陈述等环节则由在实际庭审中推进。开庭时,法官可以依据庭前自动生成的异步质证报告,直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报告内容有无更改或补充,不再重复庭前举证质证内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如果需要更改在异步质证环节发表的意见,需要说明合理理由,并经法官准许。通过异步质证平台上传的证据,除当事人要求线下查阅原件或法官认为需要线下核实原件的外,不需要另行提供证据原件。充分的庭前举证质证,有效避免了庭审中的证据突袭,可以让庭审环节更加集中、高效、便捷。

03

虎丘法院异步质证机制的实践成效

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虎丘法院在其立案庭速裁组、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试点运行异步质证机制审理民商事案件。2020年,该院共有1101件案件适用该模式进行审理,其中立案庭速裁组适用该机制最多。(具体详见图一)同时,从案由上来看,异步质证机制适用案件包括了绝大多数民商事案由,但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相对简单案件占比较多。(具体详见图二)

图一:各业务庭案件审理情况比例图

图二:适用异步质证机制案由分布图为准确评价异步质证机制的运行实效,笔者采取了案件具体信息统计、审判团队与当事人问卷调查、调研访谈等多种形式,综合分析适用异步质证机制案件质量效率指标、当事人诉讼体验以及推广可能性等。

(一)效率指标明显提升

1.节约庭前准备时间。访谈中,大部分法官助理表示异步质证所花费的时间相较于此前的庭前听证用时更短。同时,他们大多采取3-5个案件并行的模式,穿插式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庭前事务更加集约化。

2.庭审时间缩短。在对适用异步质证机制的27个团队进行访谈时,大多数法官表示,适用异步质证机制审理的案件,庭审中会直接使用异步质证报告,不再进行举证质证,部分举证或者质证不完善案件仅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庭审时间可平均缩短20分钟左右。

3.审理期限缩短。适用异步质证机制审理的案件中,84% 的案件实现“一庭终结”,“一次庭审成功率”大幅提升,其中简单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近三分之一。

(二)质量指标稳定

1.有效保证案件质量。适用异步质证机制审理的案件中仅有29件进入了二审程序,除去小额诉讼案件外,一审服判息诉率达到95.5%。进入二审程序案件,除12件正在二审审理外,仅有1件被二审改判。

2.有效提高庭审质量。大部分法官在访谈中表示,异步质证报告能够让自己在庭审前对案情进行有效了解,有利于在正式庭审前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梳理。同时,异步质证报告引入庭审笔录,也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对案件进行法庭询问,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可进行更加充分的辩论。

3.有利于案结事了。适用异步质证机制审理的案件中,有427件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很多法官也表示,因为适用异步质证机制,诉讼双方在庭前进行充分证据交换,可基于此形成明确的诉讼预期,有利于调解的进行。部分争议不大的案件,在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异步质证时,双方已经对于调解方案进行了磋商。

(三)当事人体验感良好

调研中,课题组随机抽取了250名适用异步质证机制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了问卷、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其中有效问卷及回访共计234份。调查结果表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体验感较好,具体为:

1.庭审体验感。调查中,77.35%的受访当事人认为异步质证机制有效降低庭审中遭遇对方当庭增加新证据的概率,减少了证据突袭。82.48%受访当事人认为经过异步质证后,庭审中的辩论更加充分。同时,78.63%的受访者认为其案件审理时间比预想时间更短。

2.平台体验感。88.46%的受访者认为异步质证平台中举证操作很便捷或者比较便捷;88.89%的受访者认为异步质证平台中质证操作很便捷或者比较便捷。相较而言,律师群体对于异步质证的接受度更高。在受访者中,有130人为律师,其中120名律师认为该平台很便捷或者比较便捷。但是在受访的104名当事人中,有17名当事人认为举证操作不太便捷,16名当事人认为质证操作不太便捷。

3.再次使用意愿度。调查中,83.76%的受访者具有再次使用异步质证机制的意愿,其中律师表示愿意再次使用的比例为86.15%,当事人表示愿意再次使用的比例为80.77%。

04

进一步完善异步质证机制的思考

异步质证机制通过近一年时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扩大异步质证适用范围。从虎丘区法院现有样本来看,异步质证机制可以适用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既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简单民商事案件,也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复杂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中,除因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其余举证质证与民事诉讼相同,因而可将异步质证适用范围扩展至行政诉讼。

二是进一步协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合力推进。随着电子诉讼适用的进一步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越来越成为推动这项工作不可或缺的助力。对此,虎丘法院以律所作为推广异步质证新模式的示范点,与辖区内全部31家律所及辖区外5家律所签署共同推进协议,引导律师事务所设置专门的场所和设备,指导律师操作应用异步质证平台。下一步,将着力深化协作机制,推动律所把异步质证等电子诉讼运用技能作为律师常态化的培训课程。

三是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试点实施过程中,异步质证机制的运行依赖于法官助理推送相关信息、指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意见、促成当事人调解。因此,法官助理的能力对其运行效果具有较大影响。实践中,部分新任法官助理因经验能力问题,对案件争点归纳及调解工作驾驭有所不足,影响异步质证实效发挥。为解决这一问题,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对法官助理实行分阶段培养与集约化管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将案件分流至不同阶段法官助理,以实现提升简易案件审判效率、疑难案件审判质量的改革目的。

四是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针对部分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如针对平台仅支持当事人一对一案件问题,考虑扩大为一对多或者多对一案件;扩大平台提交证据格式,包含音视频等证据的提交等。

文\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原标题:《《中国审判》丨异步质证机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研究——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改革试点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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