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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民法典》在你我身边系列(之四)——“自甘风险”

2021-06-11 22: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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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

主办单位:揭阳市妇联

协办单位: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揭阳站)、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揭阳市家庭文化协会、揭阳若慧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

今天推出第十五讲《民法典》在你我身边系列(之四)——“自甘风险”,敬请收看。

日常生活中,文体活动存在于校园、企业、运动协会组织或民众自发组织等各种场合中,因文体活动赛事自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文体活动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定,对解决这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

(北京首例“自甘风险”案)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将羽毛球击中宋某的右眼。后宋某右眼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于是宋某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某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自甘风险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圣桥律师以案说法

一、什么情况下属于“自甘风险”?

1、“自甘风险”的适用仅限于“文体活动”,并且是“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不是所有类型的活动都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这一规定。案例当中的羽毛球赛事就属于典型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诸如此类的文体活动还包括足球、篮球等,即“风险”应当是文体活动固有的。

2、受害者对这一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是有意识的,并且其参与应当是自愿的。案例当中的原告宋某,即是羽毛球的热爱者又常年参加羽毛球比赛,其主观上当然应认定为是知晓羽毛球赛事的固有风险。

3、受害人参加此种活动所遭受的损害必须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即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所参加活动的其他参与者的活动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案例中的宋某眼睛受伤是被同为选手的周某赛中不慎击中,若宋某是被在邻近场地打球的其他人(非比赛活动参加者)用球击中,这一因果关系便不能成立,本案也不属于“自甘风险”。

4、其他参加者不能是故意的,也不能存在重大过失。若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导致活动的危险性超越受害人对“一定风险”的认知,而受害人的“自愿参加”是建立在常态化的“一定风险”的认知上,如此一来受害人的参加便不符合“自甘风险”中的“自愿”要件。

二、“自甘风险”情形下,行为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需要。从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自甘风险”是绝对的免责事由,在行为人不是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因符合“自甘风险”的法定要件,因此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

启示

作为当事人参加文体活动前,要全面评估该文体活动的风险并做好自身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遇到自甘风险的情形,尽量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撰稿人

钟曼媛,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标题:《【巾帼普法 一周一讲】《民法典》在你我身边系列(之四)——“自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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