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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境局对深圳一公司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项目环评报告多项违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2021-06-18 11:02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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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延营:

2021年1月25日,我局收到《协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该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错误。根据《协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东环建〔2013〕11532号)及其验收意见(文号:东环建〔2014〕2090号)和协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900059900003C001Q),现有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报告表描述为直接排放;报告表预计投产日期为2020年11月,早于报告表报批时间;报告表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仍采用2018年版本;报告表废气监测计划与本项目不相关;报告表环保投资额、办公楼层、噪声源强等多处内容出现前后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上述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

(二)土壤环境评价等级确定有误。项目行业类别为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蚀刻等化学处理工艺,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中设备制造业中的Ⅱ类项目,土壤评价至少三级。报告表中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判定为Ⅳ类,未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上述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三)遗漏污染源分析与源强核算。项目新增21个储罐,遗漏储罐区初期雨水、呼吸废气污染源分析与源强核算;项目新增生产废水量,遗漏新增污泥污染源分析与源强核算。上述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

(四)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失效。报告表中引用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现状数据和地下水现状数据监测时间均为2017年,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5.1.2充分收集和利用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近三年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的要求。上述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

(五)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报告表环境敏感点分布图中明显遗漏识别多个居住区、学校,如沙三社区、蚝三丰泽园、蚝二学府花园、海欣花园、冠群实验学校、童星乐幼儿园等。上述问题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2021年1月25日,协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局报批的《协峰(东莞)电子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 431948)。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1年2月23日,我局作出《关于对深圳市联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许延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告知函》(东环函〔2021〕84号)。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通过公告方式,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们依法予以送达,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联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延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你们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原题为《关于对深圳市联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许延营作出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决定》)

    责任编辑:崔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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