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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主任检察官获34项放权,可决定逮捕绝大部分案件嫌犯

吴伟东、孟广军/检察日报
2015-04-10 13:0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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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近日举行首批主任检察官任命仪式和集体宣誓仪式。作为广东省检察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深圳市检察院于2014年底全面启动改革,在完成机构整合和人员套改工作后,又顺利完成了首批主任检察官的转任、选任以及办案团队的组建工作。        

确权:53%的职权划归主任检察官

        如何厘清权力边界,明晰办案责任,真正做到办案者能决定、决定者必负责?为此,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职权配置暂行工作规定》(下称《规定》),为全面深化检察体制改革、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深圳市检察院撤销了所有内设业务部门,组建了78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的管理轮廓已渐清晰。

        “新的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打破了旧有的权力分配模式,更加注重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深圳市检察院干部处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自侦、公诉、侦监等十类检察业务的具体职权共678项,区分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三种不同角色进行配置,其中检委会52项,检察长(副检察长)267项,主任检察官359项,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在整个职权配置中的比重占到53%。

        根据《规定》,主任检察官对外可在法律文书上具名或签发文书,对内可直接办理、审核案件或决定办案组的相关事务。顺应新的权责关系,深圳市检察院已经开始对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功能修改完善,包括组织机构调整、权限扁平化配置、文书模板修订等十方面功能的修改和完善。

授权:把更多的权力交给主任检察官

        将过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部分职权,直接授权给主任检察官,是深圳市检察院的一次大胆尝试。这些职权的具体内容涉及相关业务线的案件办理和业务管理,包括决定权、提请权、审核权、建议权等。

        为保证授权有依据、放权有程序,案件管理部门统筹各业务线对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司法工作基本规范的全部条文进行了深入研究,提炼出应予授权的事项,每一项都注明法律依据及授权理由,提交检委会审议确认。

        在最终的职权配置清单中,检察长放权给主任检察官的职权有34项,授权比例达到13.6%。现在,主任检察官被授权直接批准或决定逮捕绝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对此,一名检察官认为:“权力下放,主任检察官不可能再事事请示,有利于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挑起办案的大梁,案件质量和效率会得到更好的保证。”

控权:用权有监督越权要追责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既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相应权力,又要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深圳市检察院在“放权”的同时加强“控权”,规范了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行使。        

        首先,“有授权方可为”,各项检察职权配置以清单形式逐项列明,对于清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职权,需报检察长(副检察长)核准确认后方能行使;二是“合程序方能改”,职权配置和清单内容不得随意增删修改,如果因法律变化和实践需要变动的,应当由主任检察官或相关部门提出明确的依据和理由,报检察长或检委会予以确认;三是“谁越权谁负责”,对于超越职权配置行使权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案件管理处扩展而成的“业务管理部”,负责对检察权运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深圳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邝肖华表示:“将检察权的配置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合理运行以及互补与制约,将确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平稳起步、良性发展,并进一步推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司法规范制度体系,这是对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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