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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案二审开庭,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三起案件证据不足

刘懿德/新华社发布
2015-04-14 15:06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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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红庭审现场。

        新华社呼和浩特消息,2015年4月1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志红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部分。

        对于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部分及相关的抢劫罪事实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将不公开开庭审理。

        4月14日上午的法庭审理,主要针对赵志红一起抢劫犯罪、两起盗窃犯罪进行了审理,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赵志红于1996年5月19日傍晚,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对下班回家的池某某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1998年11月13日下午、2000年3月4日下午,赵志红先后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撬门进入王某某、郭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2980元的犯罪事实。

        二审阶段,上诉人赵志红委托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飞、张瑞军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当庭提出一审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起抢劫、盗窃事实,赵志红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消息,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呼格吉勒图被冤为凶手的1996年“4·9”案, 呼和浩特市中院也认定系赵志红所为。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万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法院一审宣判后,赵志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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