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南京一储户银行卡莫名遭复制并异地取款2万,法院判银行赔款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通讯员 李自庆
2015-04-22 11:19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字号

警方演示读卡器复制克隆银行卡。  CFP 资料

        2015年1月16日,王女士人在南京,银行卡在身边,却莫名被人用复制的伪卡在天津取款2万元,并扣除手续费75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王女士存款损失20075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客户的钱莫名被取走,银行认为自己没错

        今年1月16日上午,王女士的手机突然收到一家银行发来的告知短信,称她刚刚通过ATM机取款2500元,就在王女士正纳闷时,她又接连收到类似的几条短信。意识到不妙后,王女士当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口头挂失。尽管她反应非常快,但她卡中的钱还是在4分钟内被他人取走8笔,共计20075元,其中75元为异地取款手续费。

        报警后,王女士又立马赶到银行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并当场持自己的那张借记卡取出卡中余款11400元,以证明真卡就在自己手头,自己人在南京。

        后经银行方面查明,王女士的卡被人在天津河北路另一家银行的一处ATM机上取走钱。

        王女士找银行交涉,但银行认为责任不在自己。王女士决定运用法律手段向银行讨说法,今年1月29日,她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银行赔偿损失20075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被告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辩称,原告的涉案借记卡个人信息包括密码都是由其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完全在储户自身,被告通过原告的账户历史明细发现,原告在使用涉案银行卡的过程中,留有大量网上支付记录,存在明显的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故本案的责任归属须最终由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确认。

        被告银行还称,原告使用的借记卡系磁条卡,该卡型是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使用,故不能认定此类卡型存安全隐患、更不能据此认定银行存有过错。犯罪嫌疑人刷卡取款是在天津另一银行的ATM机上操作,并不是被告的ATM机,故刷卡系第三方进行的验证,验证失误的结果不应由本被告来承担。

        王女士坚持认定自己没有泄漏借记卡的密码信息,她还认为被告发行的借记卡不具有唯一识别性,居然可以被他人复制成伪卡取款,不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

借记卡不具唯一性,造成后果银行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女士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之间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原告的借记卡在天津取款时间及原告的报案时间判断,可以认定原告卡内的涉案款项,系他人持伪卡在天津取走。

        被告发行的借记卡在ATM机上不能识别真伪,系其防范措施不当,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仅以原告借记卡存在大量网上支付行为,即认为原告自身泄露信息、密码的可能性较大,其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该案主审法官苗军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本案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资金安全的义务,其应提供安全的资金环境和安全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包括借记卡应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等。

        “唯一可识别”是防范持卡人资金安全的关键,银行借记卡安全功能只要确保这一要件,犯罪分子复制伪卡取走他人款项的可能就不复存在。

        苗军还说,银行借记卡在各银行皆可办理查询、取款、转账等业务,这些功能系基于在银联系统平台上各银行之间形成实际相互委托关系而产生,受托方办理受托事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委托方承受。

        本案中,涉案人员的取款行为系通过另一银行天津分行所属ATM机实施,故该取款行为所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即被告予以承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