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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杨以斗来斯依法执行死刑

2021-06-22 11: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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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临夏州法院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贩卖、运输毒品犯杨以斗来斯,男,生于1977年3月8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文盲,农民。

2016年9月,罪犯杨以斗来斯与同案犯马英正(已判刑)在甘肃省兰州市共谋运输毒品,约定由马英正在云南省大理市接取毒品,再由杨以斗来斯将毒品运回兰州市。2017年1月20日14时许,马英正指使女友王义萍在大理市下关镇美登酒店附近将毒品接至二人位于下关镇金星村106号201室的租住处。当晚,马英正将毒品藏放于床靠背夹层内,等待杨以斗来斯取货。同月23日18时许,公安人员抓获马英正、王义萍,从二人租住房间床靠背夹层内查获海洛因10841.9克。

2017年8月,罪犯杨以斗来斯与同案被告人马海如(已判刑)共谋从云南贩卖毒品,约定由马海如寻找货源,杨以斗来斯向外贩卖。马海如遂联系同案被告人马林初(已判刑)求购毒品。马林初又联系仲某某(在逃)求购毒品。同年10月底,仲某某指使同案被告人黄洋(已判刑)将毒品从云南省昆明市快递至河南省南阳市,又指使同案被告人祁金强、丁三阳(均已判刑)租用货车将毒品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王团镇蔡家滩村216号马海如家。11月2日,马海如将毒品藏放于家中衣柜后,驾车前往甘肃省兰州市,欲与杨以斗来斯面议毒品交接事宜,行至兰州北高速出口时被抓获。次日,公安人员从马海如家中衣柜内查获海洛因5645.8克。

综上,罪犯杨以斗来斯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16487.7克。

罪犯杨以斗来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其因运输毒品被批捕,在逃期间再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在全案中罪责最为突出,应依法惩处。本院为维护国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杨以斗来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以斗来斯不服,提出上诉。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贩卖、运输毒品犯杨以斗来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6月22日将罪犯杨以斗来斯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期数:2021第165期(总第1077期)

供稿:刑事审判团队

原标题:《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杨以斗来斯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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