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典”裁判④ | 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时的“严”与“宽”
前 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条规定系在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发生了质的变化。
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购买珍珠棉,后A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的货款金额,同时被告甲某、乙某在该《承诺书》下方“担保人”处签名,双方未书面约定保证方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要求甲某、乙某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审查的要点在于甲某、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发生重大改变,该条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本案中《承诺书》出具时间为《民法典》施行之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且没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但书情形,故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甲某、乙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对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原来的《担保法》对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规定较为宽松,而《民法典》则对保证的主体、方式、期间等予以收紧,相关要求更为严格。
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所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更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弱,能大大减轻保证人的诉讼负担。
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如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若有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务必要让担保人写清楚其承担的保证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能只简单地写作“担保人”,否则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文来源:相城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关链接】
“典” 裁判 ① | 边牧VS阿拉斯加 狗咬狗纠纷谁担责
“典”裁判 ② | 一纸承诺的辨疑:债务加入还是连带保证?
“典” 裁判③ | 门前摄像头,你的安全,我的不安
原标题:《“典”裁判④ | 保证责任方式约定不明时的“严”与“宽”》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