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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父母监护权被法院撤销

韶司在线
2021-06-23 17: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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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韶关中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近日,大爷吴某洪

来到翁源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其孙子父母的监护权,

变更孙子的监护权到自己的名下。

该案中的被告人之一为吴某金,是吴某洪的儿子。2013年,吴某金与黄某未婚生育了一名男孩,但在孩子出生5个月后,吴某金就与黄某分手了。此后,二人再未承担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责任,孩子一直交由吴某洪照顾抚养。

多年来,吴某洪一直无法联系上吴某金和黄某,且其认为吴某金等二人一直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于是他于2021年3月前往翁源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履行对被监护人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吴某洪和黄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二人至今无法联系、无法正常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及各项权益受到损害,据此,法院认为其二人不宜再担任孩子监护人。

孩子出生几个月后,一直随其爷爷吴某洪生活,二人已有一定感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变更吴某洪为孩子的监护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因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父母监护权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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