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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 | 因特定情形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确有悔改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可恢复继承

2021-06-25 16: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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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

带您了解民法典

继承权宽宥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于1975年收养了小李,之后三人一起生活。1994年,养父李某患有脑血栓,需要人照顾,但小李却和妻子、子女搬到其他村子居住。1996年,养母陈某难以承担照顾李某的重担,经与小李交涉,两位老人于11月搬到小李住处生活。1996年12月1日,养父李某去世,留有宅基地上房屋五间,未留遗嘱。李某去世后,小李与养母陈某经常争吵,关系逐渐恶化。随后几年内,养母陈某将小李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小李亦将养母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现小李起诉陈某,要求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宅基地上五间房屋。法庭上,陈某辩称小李未尽到赡养义务,构成遗弃,其继承权已经丧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如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某的继承人为配偶陈某、养子小李。但是,小李在李某病重需要照顾时携妻子、子女搬离他处,弃两位老人不顾,其行为已经构成遗弃。后虽经陈某找小李交涉,老人在去世前较短的时间内搬至小李处居住,小李并未就在此期间内尽到赡养义务予以充分举证,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生前对其表示宽恕。因此,小李已经丧失了对李某的遗产继承权。小李现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相较于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权的丧失进行了区分,明确了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情形。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性丧失,不因任何情形恢复。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则指在特定原因下导致继承权丧失后,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权仍可恢复。民法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对于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后得到宽恕的情形可以不确认丧失继承权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界定了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列入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将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三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法定情形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此三项丧失事由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未达此程度,不得随意剥夺其继承权,就其情节是否严重,可重点探究继承人是否具有争夺遗产的主观目的、是否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而论。

对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三种情形,民法典明确了宽宥制度,使得继承人有机会恢复继承权,鼓励继承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继承利益,敦促有不法行为的继承人改过自新。继承人能否得到宽宥进而不被确认丧失继承权,关键是看继承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得到了继承人的宽恕。因此,继承人主张其继承权已经被继承人宽宥而得恢复,应证明:其一,继承人有具体的悔改表现,不能仅有口头上的认错,更要有精神和物质上的关爱,使得此前的不法行为给被继承人造成的损伤得以弥补。其二,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的表示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这也是宽宥制度的要件,被继承人有处分财产、再次认定继承人的自由,是否宽恕继承人,应由被继承人作出表示。

供稿:温榆河法庭

视频:尚涵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本周看“典” | 因特定情形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确有悔改并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可恢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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